对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1:59 190 人看过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阻挠,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使,同时亦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上做一些粗浅分析。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现行规定及立法缺陷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文件...。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关于阅卷权的唯一法律根据。从这一根据可以看出,首先,按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没有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对此,笔者不持异议。因为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正在搜集调查取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情况,不可能有案件材料查阅。法律规定这一阶段辩护律师没有阅卷权也是可以理解的。

令人遗憾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权利,但对赋予律师阅卷权的范围却做了极大的限制。从第36条第一款可以看出,辩护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解释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侦察措施以及立案和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辩护律师仅能查阅到的是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对检察院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有限的可阅卷材料都不可以得到完全的查阅,对于其他一些证据材料更不可能实现阅卷权利。但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提出依事实依法律的辩护意见,必须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材料,既包括掌握有罪、罪重,也包括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因而只有通过查阅案卷,了解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所查明的案件情况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后,才可形成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协助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工作。使人民检察院起诉定性准确,证据更加充分,程序更加严格,也使司法更加公正。但是很显然,鉴于目前关于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对律师阅卷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情况有关键意义的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查阅不到丿辩护律师要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只是一句空话,这种制度亦形同虚设,使赋予律师的辩护权变得毫无意义。

更令人遗憾的是,在审判阶段,刑诉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那么到底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亦没有对此做出详尽的解释。由于新刑诉法改革了审判方式,检察院在开庭前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由原来的移送全部案卷改为只移送部分案卷,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律师在审判阶段要求阅卷,也只能查阅到这部分案卷。对于检察院未移送法院的那部分案卷材料,一般检察院都拒绝律师查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这样来,律师阅卷权当真是缩小了。加之,新刑诉法规定,原则上证人必须到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有99%是证人没有到庭作证,而公诉人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人证言,公诉人只宣读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词,而对于能证实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词,公诉人往往是加以忽略。这样,使辩护律师不可能全面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及有关证据,然后分析问题,找出矛盾,进而也不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

很显然,按现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既不能查阅全部案卷,又没有原刑诉法规定的那么大的调查取证权,出现了庭前对案卷中的实质性问题无法掌握,又很难甚至无法调查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诉人亦只是出示证人的部分证言,甚至只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而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这样势必削弱了辩护律师的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从享有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这个问题上,与原刑诉法相比,实质是一个大的倒退。当然,现行刑诉法亦规定有阅卷权,但是刑诉法对阅卷权的范围、时间、地点却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亦不对此作适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实践中,处处制约律师充分享有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这直接影响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能,也势必影响控诉职能、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因而,辩护律师没有阅卷权或者阅卷权不充分,都将削弱律师辩护制度乃至刑事辩护制度,也势必导致控辩双方更大的不平衡,导致司法不公。

二.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国际通行做法及有关规定

世界各国都把律师阅卷权的保障作为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或控辩审判方式的国家,不允许法官庭前阅卷,目的是为了制止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的结局产生预断,继而产生在庭审中不认真主持法庭调查和审问被告人,不积极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论辩和辩论,最终导致庭审走过场。但辩护律师阅卷是允许的,而且辩护律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则是共同的做法,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普遍趋势。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1: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指什么,如何加强刑事辩护
    一、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指什么《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作了幅度较大的修改,但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从法律功能上来说,律师法本来只是规定律师的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及相关惩戒规定,却规定了应当由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可以说律师法承担了其不应当有的功能。对于律师辩护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其中固然有实践中的执法偏差问题,但制度上和理论上的偏差却容易被人忽视。1、对于会见权,通常认为是律师的权利,但其实更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才最需要和律师协商与交流,如果认为会见权仅仅是律师的权利,就如同认为医生应当拿着诊疗器去找病人。对此,应该借鉴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以使犯罪嫌疑人随时得到律师的帮助。2、关于调查权,更大意义上不是一种权利,由于律师不享有公权,他在进行调查时屡屡遭拒,同时律师进行调查时充满了危险,这就说明律师的调查不是一种权利。对于
    2023-04-22
    215人看过
  • 辩护律师阅卷权变化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对律师阅卷问题提出七条修改意见。部分被新《刑事诉讼法》采纳。1、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阅卷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自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2023-06-03
    332人看过
  • 刑事辩护人阅卷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辩护人阅卷的规定。【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在本条中对辩护人阅卷作了规定。本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4、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
    2023-06-11
    464人看过
  • 什么是死刑辩护阅卷
    第四十六条受理案件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第四十七条对于公诉机关没有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或者起诉书中记载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发现公诉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法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补足。第四十八条阅卷时,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以及诉讼文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制作阅卷笔录。第四十九条阅卷时,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变化过程及矛盾之处。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各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第五十条经全面审查单个证据与全案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对控方的证明体系是否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进行评估,初步形成辩护思路。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初步形成无罪辩护思路的,可以有针对性地重新阅卷,以发现案
    2023-05-01
    139人看过
  • 刑诉律师何时有权阅卷
    辩护人独立地享有阅卷权。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一、律师可以复制光盘吗不能。全国律协2017年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二、批捕以后多久能看卷宗?一般逮捕后2个月内到检察院可以看卷宗。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三、律师阅卷可以拍照吗可以拍照。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
    2023-06-25
    283人看过
  • 一般律师刑事阅卷几天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阅卷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仅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对于律师阅卷时间则无相关时间限制规定。一、批捕后律师可以阅卷么批捕后律师可以阅卷,刑事案件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二、刑事辩护律师最早可以行使阅卷权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检察院阅卷。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就可以到检察院阅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2023-03-09
    164人看过
  • 辩护人阅卷的规定
    辩护人阅卷的规定: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一、刑事拘留可以去探望吗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一般是不可以去探望的,仅其辩护律师可以在经批准的情况下逾期进行会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1、辩护人的权利
    2023-03-20
    257人看过
  • 人民法院应当怎样保障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关于死刑案件侦查阶段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见《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阅卷;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
    2023-06-11
    254人看过
  • 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阅卷,辩护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诉讼权利: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几个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023-06-24
    214人看过
  • 律师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阅的权利吗
    律师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阅的权利,刑事案件的卷宗是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材料,对卷宗进行查阅对了解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案件当事人是不能查阅卷宗的,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阅,但是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查阅。一、刑事案件卷宗到哪查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它们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享有不同的权利。1、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类,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诉讼文书是指《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就包括法医鉴定、物价评估报告等等这一类材料。现
    2023-02-19
    192人看过
  • 刑事辩护阅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一、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2023-06-24
    489人看过
  • 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能够阅卷吗?
    一、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能够阅卷吗?1、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而作为被害人,其能够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2、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不需要。不过一般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请的律师,检察院一般都会同意。3、这种程序性的事项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六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4、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能够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2023-04-20
    325人看过
  • 律师刑事阅卷笔录怎么写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地点:广州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由:故意伤害。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1.起诉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
    2023-06-14
    489人看过
  • 律师的阅卷权应予保障
    我市周汉基律师撰写的《应当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日前分别发表在《中国司法》律师沙龙和《湛江人大》法制探讨上。该文作为中国律师2000年会论文之一,并已作为全国律协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法律修改提案参考材料。该文指出:刑诉法第36条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司法人员总会将以上条款与刑诉法第150条规定联系起来执行,律师只能查阅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其他的案卷材料律师却无法查阅。实践中,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目录,往往只有目录而没有证据;证人名单时常只有证人名单而没有证人证言;主要证据几乎只是被告人有罪或罪重证据,而基本没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有公诉人认为是主要证据才会提供,而大量的无罪或罪轻的重要证据,公诉人总会以不是主要证据为由不予提供。甚至有的主要证据在开庭时突然抛出,使律师措手不及,无法发挥辩护
    2023-04-22
    7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都有哪些收费标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9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 刑事辩护中如何做好阅卷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9-30
      1、细致。阅卷要细,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根据不同证据的要求,合法性先撸过,这个工作细节一定要细致,精确到时间,地点,曾遇过个案子,同样的讯问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不同的两个地点,名字出现在2份询问笔录上。 2、汇总,利用便签和EX表汇总,有利,不利的证据都列出来,并且记得备注页码,行数,开庭时会轻松很多。 3、客观,坐在法庭上的除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大家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呢,都是说一知二的人,那种专
    • 律师阅卷是否属于辩护方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2
      一般不属于的。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并对案情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递交不予逮捕的书面法律意见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过阅卷,获得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方案。
    • 辩护指定阅卷权怎么写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1-28
      指定辩护阅卷权是律师可以及时查阅或者复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的机关,辩护律师可以向相关的机关申请已经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 律师有权不让辩护人家属阅读案卷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1
      有权,案卷材料属于审判秘密,不可随意透露。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可以让被告人核实证据材料,没有规定被告人家属有权查阅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