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参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的法庭审理,给我的感觉,此案疑点颇多。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其证据就是:
1、被告人某某拿过张作清给他的钱;
2、张某某的证词中提到过2008年1月份的时候起至2月底,我和小区物业经理某某一起商量,于是被认作是有预谋。
公诉人还有一些证据,但都与被告人没有关联,更不能证明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
反之,从公诉人提供的张某某的证词中,我们却能读出张某某证词中的互相矛盾,以及公诉人根据张某某证词推断出的结论的违背常理。
1、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卷宗中,有张某某的三份证词。
A、张作清在2008年3月21日的证词中说:2008年1月份的时候起至2月底,我和小区物业经理某某一起商量,让柳林冒用房主名义与各需要租房的客户签订租房协议后非法占有他人的房租金并私分的事,某某答应了,让我出面找柳林操办。
B、张某某在2008年3月28日的证词中说:一开始,我私自把空置房借出去的时候,我没有告诉某某。后来在一次与他交谈的过程中,我谈起自己已经将三套空置房借出去了,某某当是也没有表态。
C、张某某在2008年7月17日的证词中说:08年2月20日左右,我借出了3套房子,告诉某某,他没反对。后来在3月中旬,我给他1700元,我开始告诉他是试探他,如果他不同意,
一个一起商量,一个我没有告诉某某,一个我开始告诉他是试探他,我们应该相信张某某的哪个说法?!
2、张某某在2008年7月17日的证词中说:2007年11月27日,当时小区物业经理某某让我排查小区内空置的动迁房,我发现小区内保安徐鸿喜将小区内几套空置房私自借了出去,我就向某某汇报,但某某当时却说,与其让他们做,不如我们自己做。
公诉人以此作为被告人有动机的依据。
当然,依据仅此一点。
但就是这唯一的依据,存在的漏洞:
张某某在2008年3月28日的证词中说:2007年11月27日,我进入上海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安主管助理的工作。
那么:
他第一天上班,就将小区的动迁空置房都查遍了吗?
他第一天上班,就将徐某某擅自出租空置动迁房的事查清了吗?
关于此节事实,被告人某某如是说:(某某2008年5月8日询问笔录)2008年1月下旬,张某某排查了小区内所有空置房后向我汇报,小区内他发现有两套动迁空置房被小区物业保安徐鸿喜私自借出去谋利了,我听了这消息后对张某某讲张某某向我汇报了这件事情之后,对于这件事我也没管下去。
孰真孰假,不言而语。
关于何当时却说,与其让他们做,不如我们自己做。而被告人某某是这么说的小区内空置房与其让这帮保安员自己借出去,还不如我们小区物业公司自己借出去。这里被告人某某是说物业公司自己借出去。而非张和何自己借出去。
判断这句话的真假,我认为要联系整个事实来判断:
1、如果有预谋,张作清盖章,为什么要偷着盖,章就是某某保管的,既有预谋,何须偷盖?
2、既已谈好分成比例,为何又不按谈好的比例执行?
3、张某某和被告人的两种不同的说法,都没有其他的证据能予以佐证,这里究竟应该相信谁的?
二、被告人公司提供的证据:
1、这些证据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找他谈话时,已经提供给检察机关一个杨姓的检查员。
2、这些证据证明:
A、被告人在春节前(春节为2007年2月18日)已将小区内有人将动迁空置房擅自出租牟利的情况向公司做了回报;
B、在被告人所做的工作预案中,已将查处动迁空置房擅自出租的事列入其中。
三、张某某在2008年7月17日的证词中说在3月中旬,我给他1700元,这个时侯事情已经败露,公司已经追究,张某某已被辞退,某某还会傻到在这个时候去参与分赃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
1、张某某的证词有假,不能信;
2、张某某与被告人某某既有预谋,又是共犯,张某某要使用被告人某某保管的公章,为什么要不让被告人某某知道,这恰恰能证明被告人某某既没与张某某预谋,更不是张某某的同案犯;
3、动迁空置房擅自出租的事,是由被告人某某查出,并汇报公司。公司正是据此报警。试想如果被告人某某参与此事应该躲之不及,还会汇报吗?
4、被告人某某所说:事情发生,张某某为平息此事,送钱给某某,求他帮忙。这个说法应该能够成立。因此,某某收受张作清的2000元钱,绝不是分赃。
5、结论只能是被告人某某,既没有诈骗的故意,更没有诈骗的行为。
上述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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