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坤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10:11 99 人看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密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耀坤,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昌图县两家子镇两家子居委五组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坤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保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耀坤伙同何丽平、徐俊宏、王志敏等人经预谋后,于1998年9月9日17时许,窜至北京市密云县利华商场楼下通道内,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密云县城关工商所会计王素明手中提包抢走,内装人民币25405元,后被告人张耀坤等人乘坐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张耀坤抢劫数额巨大致人轻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张耀坤处罚。

被告人张耀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耀坤伙同何丽平、徐俊宏、王志敏(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于1998年9月9日17时许,窜至北京市密云县利华商场楼下通道内,对密云县城关工商所会计王素明殴打,强行将王素明手中提包抢走,提包内装人民币25405元,后被告人张耀坤等人乘坐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素明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调取和收集的如下证据:被害人王素明的陈述,证人那秀荣、李春玉、任克清、刘长山、刘丽侠、吴德增、刘振江、陈宝明、刘吉臣的证言,法医鉴定报告,现场照片,密云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出具的王素明被抢公款数额的证明,110报警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王志敏、何丽平、徐俊宏的供述,本院(1999)密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刑终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书。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张耀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耀坤犯抢劫罪的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耀坤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耀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耀坤人民币一万五千零五十五元,发还密云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明

审判员杜娟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利

书记员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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