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歌案6大疑问待解:刘-鑫能不能拒绝出庭作证
1、刘-鑫能否拒绝出庭作证?
魏*介绍,在日本,证人有作证义务,拒不作证的,有拒不到场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刘-鑫作为证人,如果被法院要求出庭,原则上不可以拒绝。
此外,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到151条规定,被要求出庭的证人拒绝出庭,可以处1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个人认为,刘-鑫是中国人,如果她跑回中国拒不出庭,日本法院、检察院也无法追到中国要求她出庭”。
2、刘-鑫有义务告知案情吗?
魏*提到,刘-鑫有作证的义务,但不需要把作证的内容告诉受害人家属,也不需要公开。受害人家属需要知道案情的话,不是联系证人,而是应该联系检察官。如果受害人、犯罪嫌疑人都能随便联系证人的话,很容易串供的。
黄*表示,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双方接触应以不损害司法程序为前提,不应影响相关当事人、证人真实作证。如果庭审中,嫌疑人刘**方面的辩护律师以两人私下沟通为由,对刘-鑫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需有证据证明,两人接触产生了对案件审理不利的行为。”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其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其二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其三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条密不可分。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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