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离婚了有女方的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7:52:05 430 人看过

拆迁安置房离婚了是否有女方的要看具体的情况,如过该房产是男方婚前的财产,婚后拆迁安置的,除非安置房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否则该房屋是没有女方份额的,如果该房屋原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后的安置房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有女方的份额。

一、父母出资买房可以在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按照父母买房的时间不同和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的不同,我们常见的处理情形有下列几种:

(一)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前,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父母和子女就房屋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即为谁的财产,房子的增值部分也是个人财产。若登记在两个人或者多人名下的,该房子及其增值部分则为共有,各方可以约定各自拥有的比例。比如登记在小夫妻两个人的名下的,可以约定男方占51%,女方占49%。

(二)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前支付首付,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结婚后小夫妻共同还贷的。像这种情况,如果夫妻俩要离婚,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一方拿房,并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若协商不成双方都不愿意要房或者双方都不愿意出钱的话,那房子由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产权人偿还,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子增值部分作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得房子的一方给对方补偿,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三)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的,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自己子女所有。

(四)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产权登记在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或登记在小夫妻两个人名下的,应首先由双方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比例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夫妻双方共有,即各占一半。

(五)双方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或共同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双方子女的名下,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应当属于父母所有。因为房改要依据父母的工龄、房龄等因素,有很大的福利部分在内。不过,离婚时购买该房屋时双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可以由夫妻双方对该债权进行分割。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由子女双方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款证明。万一将来子女的婚姻出了问题,父母可以避免自己的养老本受到损失。

(八)如果作为父母的你,认为上述各种方式都不是最安全的,还有最后一种情形,也是对父母的权利保障最大的一种方式,就是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自己名下,由子女实际居住,将来视情况决定是否过户给子女。

二、离婚房拆迁怎么分配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如果是确定只归一方的,即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婚后买房是否必然属于共同财产?

存在两种情况,属于共同财产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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