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争议裁决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02:07 69 人看过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也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008年8月,某水库王某因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与水库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裁定对王某的申请不予支持。王某收到裁决书以后不报,经人指点,认为如果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用,划不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既不收费,劳动保障局的接待态度又好,何乐而不为呢。于是,王某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某劳动保障局收到王某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王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解,向笔者咨询法律。

其实,王某没有正确运用对劳动争议裁决不服的解救渠道,在裁决书上早已注明并告知,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什么劳动保障局没有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应弄清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它具备四个特征:第一,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第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四,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从上述定义可见,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其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应体现三方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

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其含义,一是行为的实施者为具体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二是行为的具体内容必须与行政职权者有关联;三是必须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确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国家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某劳动保障局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王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王某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势必超过十五日的时限,影响到自身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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