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千呼万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后,法条中明确提出的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始终没有相关措施出台。而此条例的出台,将有望解决无责任事故机动车赔偿及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等引起普遍关注的问题。
起草中五大问题存在争议
据了解,早在1999年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开始纳入有关部门的立法视野,当时保监会成立不久,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未制定,有关部门考虑的主要是保障范围等问题,因为国外三者强制险多数只保人身伤亡,不保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如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衔接成了第三者强制险面对的主要问题。
其一,责任限额如何设定,起草过程中参与部门的意见各不相同。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倾向于责任限额提供基本保障;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倾向于责任限额更高一些,保障更充分;农业部则认为要减轻农民负担,费率要低一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车辆保险部个人业务处副处长张海波告诉记者,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都扩大、提高了,北京目前的死亡补偿费大概是27万元,商业三者险最低责任限额是5万元,费率是八九百元,但强制三者险的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大大增加,保险公司在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下,责任限额是多少成为起草过程中的焦点。
其二,救助基金谁来管理,如何运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救助基金主要用来救助没有投保车辆、肇事车辆以及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垫付超过责任限额以外的抢救费用,但垫付多少,救助基金将承担多大的风险并没有测算的数据。
另外,救助基金来源于保费提取、未投保车辆罚款、追偿收入几个方面,但提取比例是多少,救助基金如何管理运作,也是关键。据悉,财政部去年下半年曾拟定一稿,但这些问题并未明确,有关部门都不太愿意管。保险公司希望国家有启动资金,财政部成立理事会,设定常设机构管理,相关部门为理事会单位,但在地方上是财政部门运作还是保险公司垫付资金、其他部门管理账目仍待讨论。
其三,三者商业险如何与强制险衔接。草案制订中曾有三种意见:短时间内全国范围内全部投保;保险公司坚持自然过渡方案,已经投保商业险的可以在投保期结束后,续保成强制险,也可以直接变更为强制险;保监会认为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所有的存续保单都统一按照责任限额划,以上为商业险,以下为强制险。比如,若现在车主买的是10万元责任限额,强制险责任限额是4万元,没有其他变更合同的情况下,6万元就是商业险。第一种保险公司认为实施难度大,第三种则容易造成账目混乱,对于上市的保险公司而言,还会造成利润预期方面的变动。
最后出台的草案稿给出了一个调整期,已经投保商业险的,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
其四,抢救伤员的标准如何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若投保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如何解决用药标准不统一,防止医院道德风险,还待卫生部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的出台。
其五,保险费率要根据投保车辆上一年事故情况降低或增加,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如何与保险公司对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难题。
条例草案多处仍待明朗
虽然草案稿搭起了框架,明确了三者强制险的经营主体是中资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也确定了两种不同的责任基础,凡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只要在责任限额以内,不管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要赔,而对财产损失则要建立在责任基础上,按照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但在细节上,条例草案仍面临进一步的修改。
1.赔偿有争议,受害人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人保诉讼处处长张茂认为,保险法规定,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不是受害人,所以草案规定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可以就什么赔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而实践中不管是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都引起相当争议。
2.费率能否无限制降低或增加?
草案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此后仍没有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应继续降低。相反,若事故增加的,将增加费率。但费率能否无限制增加或降低?张海波说,国外有的规定底线是标准费率的50%,草案也需要明确这一点。
3.抢救费用垫付有无限制?
草案规定,有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醉酒、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或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垫付的抢救费用是多少,若一律是足额垫付,保险公司认为不公平,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但毕竟现实中追回的可能性很少。而救助基金垫付多少,草案则有规定: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最多延长4日。
4.未投保的如何罚款?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草案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由于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以后,各地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保险公司根据各自不同的经营状况,再加上投保人的不同,可能在规定的统一费率基础上有一个浮动的空间,因此,张海波认为,按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难以操作。
另外,伪造、变造强制保险标志和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两种情况下面临的处罚相差太大,前者200至2000元的罚款不足以遏制犯罪,后者处罚则太重,且何谓拖延何谓拒绝,不明确。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告诉记者,《强制三者险条例》不具有可操作性,有关的内容也存在问题。
其一,保险责任划分不明。由于责任限额是有限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能取消。如果司机购买了两种三者险,发生事故之后,在没有出现先行赔付的情况下,是应该先用强制险赔还是商业三者险赔?因此,应该划分责任,按比例赔偿,哪些责任属于强制三者险应该赔偿的,哪些责任应由商业三者险赔偿。
其二,中资说法欠妥。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目前,外资保险已享受国民待遇,这种说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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