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稳步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狠抓各项拆迁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106号)要求,切实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认真抓好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大拆迁户回迁安置力度。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领导,把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好各项拆迁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平稳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二、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坚持量力而行,认真编制好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应期限内建设规划,旧区改造的总体任务和分期改造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内的总体状况;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房屋拆迁的总建筑面积、拆迁项目数量、较大规模拆迁项目名称、拆迁户数量、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量等。年度计划中的拆迁总面积,应按照浙政办发明电[2004]106号要求进行控制。各市、县(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要在2004年年底前编制完毕,并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年度计划在当年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各市、县(市)应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批。市、县(市)政府应将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改委加强对各地城市房屋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抓好“拆管分离”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严格依法拆迁,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各级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代表拆迁人或充当拆迁单位,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或拆迁单位承担的拆迁活动。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拆迁事务所),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与部门全部脱钩。2005年1月1日起,未脱钩的拆迁公司(拆迁事务所)一律取消其拆迁资格。
四、落实拆迁安置,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已经在外过渡两年和两年以上的拆迁户,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督促拆迁人制定回迁安置计划并尽快实施回迁。要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综合运用最低生活保障、最低补偿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政策,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要高度重视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加强拆迁纠纷矛盾排查,全面梳理拆迁上访各种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当前,特别是要控制好集体上访势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避免或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集体上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9月底以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及本通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
城镇房屋拆迁严格管理通知
112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的通知
272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通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66人看过
-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293人看过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181人看过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拆迁的实施意见
167人看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 更多>
-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怎么办甘肃在线咨询 2021-08-18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
-
浙江省城镇居民自建房拆迁属于什么案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
关于拆迁房屋,政府能不能强拆?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3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可以强拆房子,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
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问题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9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
-
政府进行模拟拆迁合法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11-20政府进行模拟拆迁的话当然是合法的,其实,政府部门做出的某些决定很难说是不合法的,但是,模拟拆迁的话必须要先签订补偿协议,政府部门通常情况下都是先支付好了补偿金,然后再具体开始主持拆迁工作,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政府不能模拟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