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修改并印发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21:42 16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我部一九八七年印发的《劳动仲裁统计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经过几年的使用,各地提出了一些意见,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我们根据各地的工作实践和意见,本着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原表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一套“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一九九三年劳动争议处理统计工作。

附件:一、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说明(略)

二、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略)

三、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统计表(略)

劳动部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1: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职业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印制等事宜,另行通知。职业指导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规范和推动职业介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促其实现双向选择。第三条职业指导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第四条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就业训练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参加就业与转业训练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第六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2023-06-09
    34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4-27生效日期:1995-04-27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二、关于党委书记、工
    2023-06-09
    17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2023-04-22
    148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2年6月1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我们。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工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订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二、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其初始工资水平,由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三、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可以自主决定机构
    2023-08-17
    213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劳动争议、信访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冀劳社办[2005]286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及时掌握、分析全省各地的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统计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重视劳动争议处理、信访工作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反馈,建立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案例分析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的原则,按时完成报表的汇总、上报和案例分析。及时反馈报表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设区市上报各类报表时统计口径均应将辖区内扩权县(市)包含在内。二、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对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并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从第三季度起,采用统计软件试运转完成报表,2006年1月起正式启用。在用电子邮件发送报表的同时,将有签字盖章的报表寄省厅劳动争议仲裁处。目前仍不能使用统计软件的应尽快解决,确保统计报表制
    2023-04-22
    301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机制的建立,切实加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现就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通知如下:一、扩大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调控范围地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调控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包括地方和中央在该地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含乡镇企业)。二、调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主要相关经济指标(一)为与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将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原来采用的主要经济指标非农国民收入改为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国内生产总值减去第一产业增加值。(二)原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中的非农国民收入工资含量指标改为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指标。(三)劳动生产率按照地区城镇从业人员和乡办、村办第二、三产企业职工人均创造非农国内生产总值计算。三、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核定办法(一
    2023-04-26
    159人看过
  •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通知
    现将我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请于4月底前报送我部职成教司。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我部特制订本计划。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利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全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有序、稳定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发展,为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方便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权威性,根据《审计法》和《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并征得审计署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发放“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告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101)64282744.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检查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
    2023-06-09
    49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我部1992年10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劳锅字〔1992〕12号)实施后,对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对该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第四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获得批准和备案的设计单位,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类别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一)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须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
    2023-06-09
    30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江苏省劳动厅在该省所有乡镇普遍建立劳动管理所的基础上,针对本省乡镇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现实情况,发出了《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该省作为劳动部确定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其做法适应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遵循了三方原则,体现了及时、就地解决劳动争议的特点,对于全国进一步开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工作具有促进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苏劳仲〔1997〕5号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
    2023-04-22
    23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先后施行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致使劳动争议持续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给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是处理渠道单一,体制司法性不强,仲裁三方性机制得不到充分体现。为了加快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工作的进程,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222号)精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部分地区为劳动部联系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地区(名单附后)。未被确定为劳动部联系的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通知精神继续抓好各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04-22
    33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登记规定》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00-12-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就业登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就业司。就业登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第三条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二)指导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三)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就业登记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四)法律、法规规定
    2023-06-10
    392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4-11-11经部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规定》的第二条是否适用于国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答:外商投资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按照《规定》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规定》的第二条,适用于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二、《规定》第四条,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推举的代表是否应当提交委托书?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为四至九人的,可否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答: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推举的代表应当提交全权委托书。发生劳
    2023-04-22
    430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荣誉称号的撤销第四章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第五章劳动模范的管理第六章附则为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电力生产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商得全国水电工会同意,我部制定了《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培养等工作的管理,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弘扬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电力生产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电力生产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系统劳动模范(以下简
    2023-06-09
    10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2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向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程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仲裁程序。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终止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3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关于劳动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9
      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能够申请劳动仲裁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 劳动争议如何防范发生劳动争议应该找什么部门处理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13
      劳动争议的防范: 1、要树立先合同、后用工的劳资观念。 2、要严格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要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4、要构建有效防范劳动争议的内部机制。 发生劳动争议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