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1-3个月。仲裁程序有: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一、劳动仲裁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立案流程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
二、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程序
1、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庭前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开庭审理
-
劳动仲裁调解时间多长后开庭
239人看过
-
刑事休庭再开庭要多长时间
283人看过
-
仲裁立案后多久开庭仲裁多久开庭什么时候立
431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组织开庭要多长时间?
163人看过
-
仲裁庭开庭后什么时候给仲裁书
456人看过
-
仲裁开庭前几天通知开庭时间?
135人看过
合同仲裁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在约定仲裁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第二,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更多>
-
-
-
开庭要多长时间,休庭多少天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5公诉案件开几次庭、休庭之后多久再开庭,都是由主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的,法律对此没有过细的规定。不过,法律对公诉案件的整个时限都有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
-
仲裁开庭多长时间才能拿到钱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09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开庭后,劳动者多久可以拿到用人单位的补偿这是不一定,受案件的审限以及用人单位的履行能力的影响。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仲裁不服申请开庭要多长时间?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6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对于开庭时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在审理期限内审结就可以。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