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证书
有限合伙证书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有限合伙章程,依照《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必须有一个符合各州有限合伙法律规定的书面有限合伙证书,并且该证书必须经过主管营业所所在州的州政府正式登记,该有限合伙方为成立。易言之,具备一份经州务卿办公室备案批准的证书,是有限合伙得以设立的法定条件,缺少这一条件,有限合伙将不得设立。如果将《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和《美国统一合伙法》作以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设立的法定条件的要求要比《美国统一合伙法》对普通合伙设立的法定条件的要求更加严格,在美国,普通的合伙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加以认定。
而有限合伙的设立,则必须具备书面有限合伙证书,且该证书须经州政府批准备案方可设立,美国有限合伙法之所以对有限合伙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有限合伙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法律要求有限合伙具备有限合伙证书,这一方面使有限合伙承担了书面告知义务,即告知交易第三人(债权人),使他们了解交易对象的身份与法律性质以及资本额,这就促使交易第三人在与有限合伙进行交易之前慎重考虑交易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有限合伙证书提醒债权人注意:这个合伙是有限合伙,要查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另一方面,通过有限合伙证书,可以确定有限合伙成员的身份、地位,借以明确地表明哪些人在什么时间成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这样有利于划清不同合伙成员的不同责任,防止发生纠纷。而且,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登记备案的证书检查是否有欺诈情况发生。因此,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一个有效的有限合伙必须真正地,善意地依照法律的登记要求设立。
有限合伙证书标志着有限合伙成立,自有限合伙证书经州务卿登记之日起,有限合伙方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名义进行交易,如果有限合伙证书未经州政府批准,该有限合伙即从事营业行为,而债权人(第三人)又能够举证证明他之所以与该合伙进行交易,乃是因为信赖该合伙为普通合伙,那么该有限合伙则会被法院视为自始不成立,有限合伙的成员将要承担相当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将会判令所有的合伙成员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有限合伙证书未经登记批准而合伙先营业,则有限合伙人立即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有限合伙法律对有限合伙证书所应记载的事项规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依照《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证书必须记载的事项达14项之多,具体包括;所有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与住所;有限合伙人已提供的出资;有限合伙所提供的资本是否会在日后归还,以及归还的时间;有限合伙人分担盈亏的比例等;而《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证书只须记载下列5项内容即可:有限合伙的名称;营业地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业务地址;有限合伙解散的最后日期;任何普通合伙人决定章程中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由此看出,《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证书中载明的事项要比《统一有限合伙法》中要求的要少得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不再被要求列于证书之中,这是因为,进入本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有限合伙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有限合伙日趋向大型化方向发展,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与日俱增,在有限合伙规模无限扩大的情况下,有限合伙证书中已无法一一列明每一个有限合伙人的姓名,而且有限合伙的债权人也不可能通过有限合伙证书去了解每一个有限合伙人。不一一列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更利于节省时间和金钱。
实际上,有限合伙证书登记事项的减化,反映了有限合伙证书在有限合伙中的作用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有限合伙证书属于一种对外的文件,其目的只不过在于使交易对象和主管机关了解有限合伙的有关信息而已,它并不直接规定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愈来愈承认这样的一个事实,有限合伙协议,而不是有限合伙证书,对大多数有限合伙来说已经成为权威性的,详尽的文件。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潜在的债权人只能而且应当通过合伙协议和合伙直接给他们的其他资料,而不是通过有限合伙证书获得关于合伙资本和财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相。事实上,是有限合伙协议,而不是有限合伙证书,对有限合伙更重要、更权威,虽然法律并不明确要求有限合伙有一个合伙协议,但很多有限合伙都有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潜在的债权人应当要求查看合伙协议,而不是有限合伙证书,去获得有限合伙的资信情况。当然,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角度,有限合伙证书仍然是不可缺少的。
有限合伙成立以后,在其存续期间,一旦其组织机构发生变化而使原登记证书内容不符合有限合伙的现状,则该有限合伙必须将原登记证书内容加以变更,以便正确反映各合伙人间的新协定,以及合伙的新情况,为第三人提供正确的信息。此外,有限合伙证书也可能因普通合伙人决定的任何适当的目的而修改。通常情况下,当下列事项发生时,有限合伙证书必须修改:(1)任何合伙人出资的数额或种类或者任何合伙人提供出资的义务的变化;(2)新合伙人的加入;(3)合伙人的退伙。上述事项发生时,有限合伙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将反映该事件发生的有限合伙证书的相应修改递交有关机关备案。此外,普通合伙人得知有限合伙证书在制作时是虚假的或者任何安排或者所描述的其他事实已经改变,使得有限合伙证书在任何方面不准确时,应迅速修改证书。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有限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有限合伙法均规定有限合伙成员负有保证有限合伙证书所载内容真实、可靠的义务,并对有限合伙成员违反这一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例如,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及修正案均规定,如果有限合伙证书或者证书的修改或者注销包含虚假陈述,并使信赖此陈述的人遭受了损失,那么有限合伙要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具体讲,受有损害之人可向下述人员要求损失补偿;(1)任何签署文件或者让他人以其名义签字并在当时知道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和任何在签署文件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普通合伙人;(2)任何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证书中描述的任何安排或者其他事实已经变化,使得证书在任何方面不准确,在该陈述被合理地相信之前足够的时间内未能通过修改或者注销证书,或者提起(司法)修改或者注销证书诉讼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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