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合同签订管理效率
当施工企业确定投标以后,要先对该项目是否合法进行考察,保证发包方工程是合法的。除此之外要了解发包方资信状况以及工程项目款项到位情况。在获取招标文件以后,施工企业方面应当对其进行深入化研究,掌握招标文件及业主意图,进而研究投标战略。编制投标法律文件,在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基础下,做出最优选择。虽然我国法律条款中规定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二者是不平等的,在施工合同方面,施工方通常处在不利的地位。所以要不断完善施工合同签约管理,在企业管理制度的层面上来落实合同的管理模式。将合同签约权分成合同洽谈权以及批准权等。合同经办方可以掌握洽谈权,而对方要对合同真实性以及合同的可行性负责。从企业管理机制角度保证合同从拟定到生效,经过洽谈、审查以及批准这三个环节。
(二)通过法律方式转移合同风险
部分风险是可以提前预知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通过双方合理分配风险的方式来转移这部分风险。但是在施工中依然会存在部分无法预知的风险,并且合同始终是存在缺陷的,所以双方权责必然不平衡。常见的转移风险方式包含开展工程索赔以及推动工程承担以及工程保险等方式,实际使用效果良好。其中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从法律条款以及合同规定的角度,向对方没有做到的环节提出一定的补偿要求,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转移方式。施工索赔是合同以及法律给与受害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该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损失的产生。想要保证索赔正常开展,就必须要签订好合同。作为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条款中对工程签证范围、工程签证人员以及详细的签证权限进行明确,做出最为细致的解释,同时这也是签证以及索赔的主要依据之一。除此之外,承包方在合同条款履行的过程中要不断的进行资料记录,构建科学化保管制度,这些资料日后都将成为索赔的主要证据。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必须要进行索赔,施工企业方面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
通常情况下,建筑市场都是由承包商来提供担保服务,比如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要去银行缴纳一定量的投标保证金,并且要在施工过程中去履行担保,但是很少有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面做出相关规定的。这种情况导致部分工程项目建设业主经常拖欠工程款,在非政府投资的项目中尤为明显。在担保险方面,建筑法中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规定,要求其必须要为危险工作类型职工办理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订立
(一)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一项内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
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
(二)合同价款
1、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在合同协议书内同样要注明合同价款。虽然中标通知书中已写明了来源于投标书的中标合同价款,但考虑到某些工程可能不是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如合同价值低于法规要求必须招标的小型工程或出于保密要求直接发包的工程等,因此,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填写在协议书内。
2、追加合同价款
在合同的许多条款内涉及“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两个专用术语。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3、合同的计价方式
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哪种方式需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有:
(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如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一年半以后物价浮动和后续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为了合理分担外界因素影响的风险,应采用可调价合同。对于工期较短的合同,专用条款内也要约定因外部条件变化对施工产生成本影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可调价合同的计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增加可调价的条款,因此在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调价的计算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具体工程承包的计价方式不一定是单一的方式,只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内容采用的计价方式,也可以采用组合计价方式。如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部分采用可调价的单价合同;而某些较简单的施工部位采用不可调价的固定总价承包;涉及使用新工艺施工部位或某项工作,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
4、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预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及每次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及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内容。
5、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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