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抚养孩子一方属于监护人,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会随着夫妻双方离婚而消除。可以更改法定监护人,当事人对监护权有异议的可以到村委会指定监护人。
一、离婚不抚养孩子一方属于监护人吗
离婚不抚养孩子一方属于监护人。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孩子的监护权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因为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父母双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可以更改法定监护人吗
可以更改法定监护人。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怎么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n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n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n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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