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临时到外地经营,你们会在当地申请发票吗?”
面对记者的提问,北京一家销售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尚女士略微思考了一下,很肯定地说:“不会。”她说,如果的确需要在外地开具发票,他们会在北京办理“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许可申请,毕竟在本地办理涉税审批会比较顺利,一是对北京的规定比较熟悉,另外,准备申请材料也很方便。如果到外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人生地不熟的,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都不清楚。再说,万一准备的申请材料缺少哪一项,还得从北京邮寄过去,麻烦且不说,耽误了生意是大事。所以,如果能够通过在北京办理涉税审批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一般不会到外地去办理。尚女士说,外地企业临时到北京来做生意,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想法。
那么,如果纳税人确实需要领购经营地发票,应该在哪里办理许可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经过哪些环节呢?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凡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北京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妥报验登记,即可就“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项目提出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份、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1份、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份、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本次外出经营活动已完税的证明(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生产经营场地、财务核算水平以及发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准予购领发票的要求。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可以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一次一本,并实行验旧售新。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作出许可决定。
纳税人如何在地税部门办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申请呢?
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凡是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北京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只要提供担保人,已办理过报验登记的,随时可以提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区县地税局(分局)纳税服务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4份、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份、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银行开户账号(复印件)1份、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原件)1份、担保书(申请人与担保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3份、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需要提供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如果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区县地税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受理许可申请后,主管税务所将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实地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实地核查内容包括: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
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的主管局长负责作出许可决定。已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纳税服务所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担保书》送达纳税人。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08.17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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