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4:42:08 369 人看过

上海绿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25当事人:谈德勤、孔新宁法官:文号:(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号

原告上海绿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谈德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丽丽,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龙兴,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孔新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志林,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高,上海张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绿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丽丽、周龙兴,中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志林、张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地公司诉称,2001年7月27日,中江公司与上海中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以及绿地公司签订《关于中福花园(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中江公司总包施工中福公司投资建造的中福花苑(一期)项目,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则由绿地公司分包施工。2002年9月9日,绿地公司与中江公司签订了《中福花苑(一期)住宅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明确了总、分包之间的权利义务。2002年9月15日绿地公司分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根据三方协议书约定,中福公司委托审价后,确认了绿地公司施工的钢结构造价为16,697,718元,扣除中江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9,500,000元,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1,093,581元,中江公司尚欠工程款6,104,137元。因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中江公司支付工程款6,104,1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6.11万元,请求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实际付款日止)。

被告中江公司辩称,绿地公司、建设单位中福公司和审价单位华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三方在审价过程中排斥总包单位中江公司,该审价结论中所确认的钢结构分包工程结算价款,对中江公司无拘束力。应当根据中江公司与绿地公司之间履行的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中江公司、绿地公司及中福公司三方合作协议书、总承包合同等相关文件,对绿地公司的工程结算书重新进行审价,在审价报告审定后三个月内结算工程款。绿地公司以中福公司与中江公司之间的关于钢结构工程的审价报告,直接计算与中江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是错误的,其中应按合同扣除中江公司的甲供材料款、材耗、配合费等。因此,对中江公司与绿地公司之间的分包工程结算价,必须另行审价。

经审理查明,宝钢集团上海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宝钢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8月又变更为绿地公司。

2001年7月27日,中福公司、中江公司、绿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中江公司总包施工中福公司投资建造的中福花苑(一期)项目,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则由绿地公司分包施工。协议书约定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的主要内容、价格、费用结算、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

2002年9月9日,绿地公司与中江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内容为住宅钢结构的制作与吊装工程,单价3,309元/吨,扣除交中江公司的总包管理费及税金7.5%,绿地公司的钢结构制作与吊作单价为3,060元/吨,暂估工程总价为13,770,000元。钢结构重暂定4500吨,最终按施工图实际重量结算。同时约定绿地公司需支付电费100,000元、吊装脚手架50,000元、塔吊费按180元/吨收取。工程通过业主和质监站竣工验收,经中江公司认可后28天内绿地公司向中江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中江公司有义务督促业主根据总包合同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审计结束,工程竣工后六个月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7%,工程保修金3%在按政府规定的保修期满后支付(不计息)。

分包合同还约定竣工结算条款若与总包合同有冲突,则以总包合同为最终解释依据。

绿地公司按图施工后,于2002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根据三方协议书以及分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需经中福公司委托审计确定,中江公司收到绿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转交中福公司审计。中福公司委托华夏公司对包括绿地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在内的中福花苑(一期)工程进行审计。2004年12月30日中江公司在中福花苑(一期)桩基及钢结构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盖章确认。

另查明,2002年5月15日,中福公司与中江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应付工程款累计达到总工程量的70%时,发包人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至总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结算需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审价结束,审价结果出来后三个月内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7%;留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按政府规定的保修期满后支付(不计息)。

中江公司已向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0,000元。

绿地公司认为施工的钢结构造价为16,697,718元,中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本院遂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异议:

1、高强螺栓和栓钉是否应计算制作、安装及材料费

绿地公司主张:分包合同约定,\钢结构重量最终按施工图实际重量结算,根据上海市93综合预算定额的钢结构重量计算规则,钢结构制作与吊装费=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图纸计算的实际重量,现双方对单价无异议,争议的是工程量,中福公司与中江公司审价计算的工程量为按图纸计算得出的钢结构总量,此外根据分包合同约定,钢结构工程材料应由中江公司供应,但中江公司未供应工程所需要的螺栓,造成部分材料由绿地公司自行采购。且中福公司同中江公司结算中,已将此项费用全部计算给中江公司,中江公司应同样结算给绿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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