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通常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6:42:48 403 人看过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的法律后果: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确实违约,承担方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仓储合同中双方应履行哪些义务

依《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四、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

1、发现变质或损坏;

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讼扣押;

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

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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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3日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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