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实在日常的生活中或者工作中都有签合同或者缔约的情形,合同内容一般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如果一方有违约或者过失,就需要承担起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合同的签订当事人的话,合同的责任是包括缔约过失或者是违约等区分的,要及时的注意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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