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岁的初中生在学校操场内倒行锻炼时,不慎撞倒进校散步的84岁老人致其桡骨骨折,同时引发争议,外人能否进校锻炼身体?昨记者从青山区法院获悉,经过法院仔细分责,学校因未有效劝阻老人进校而担责四成。
家住青山的老太太李梅今年85岁,2013年9月的一天,李梅与一群街坊邻居到武汉市某中学校园内的操场上散步,晚上6点半,13岁的刘宇峰下自习后和同学们在操场上跑步,后在操场上倒走,刘宇峰不慎背对背撞到李梅,致使李梅当场受伤,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梅将刘宇峰和学校告到法庭索赔。刘宇峰父母认为,李梅自身存在过错,学校不是公共运动和校外人员的散步场所,校外人员是严禁无故入内的,李梅应当自行承担伤害;而李梅进入校园内活动,无人制止,造成了其在校园内受伤,武汉某中学管理工作不到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宇峰在校园操场上锻炼,没有主观与客观上的故意,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该中学辩称,学校方面进行了劝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宇峰虽为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对倒走存在安全隐患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因刘宇峰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中学校园应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学生在校期间应是不允许外来人员随意进入。事发当日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该中学未能有效劝阻李梅进入校园,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学校也应当对李梅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梅自己进入尚未放学的中学校园操场上散步,未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青山区法院最后判决:李梅自身承担20%的责任;刘宇峰其父母共同承担40%的责任,武汉市某中学承担40%的责任,共赔偿李梅近9000元。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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