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7:31:34 427 人看过

一、什么是发行权

发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上的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便是采纳了发行权的狭义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还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其是指权利人通过销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阅等方式,将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

二、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众所周知,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三、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很清楚;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实践中多是提供复制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者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凡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

不难看出,发行权强调的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即向公众提供一种包含作品内容的实体形式,在电子网络没出现的年代,这是常见的传播作品的手段,其表现形式就是纸质图书。但是,在电子网络出现之后,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已经不需要实体图书的形式,而仅仅需要将其文字转化为计算机代码就可以任意传播,表现形式如电子书等。在此背景下,为了与时俱进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全国首起涉及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企业法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对作品使用的这种方式,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列入网站中,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势必对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产生影响,侵犯其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7: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发行权相关文章
  •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上诉人**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国**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5-04
    434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究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它原本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但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却又使它在现实中的适用远较传统“专有权利”困难。在过去的两年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华-纳和**唱片公司对chinamp3.com网站提起的三起诉讼作出的结果相同,但理由迥然相异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唱片公司诉济宁之窗信息公司案”所作出的《批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音乐公司诉百度案”所作的一审判决以及正在审理之中的“**音乐公司诉飞行网案”均在司法界和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这说明对什么是“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以下简称“网络传播行为”)、何种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以及如何认定相关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一系列
    2023-05-04
    278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中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遭受一定的行政处罚。一、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
    2023-06-08
    139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是什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是什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它与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传统的着作权利有很大的不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基本特征:(1)环境的特殊性从权利的涵义中可以理解到,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很多学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局限于互联网中进行讨论,实际上是缩小了该项权利的调整范围。显然,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应该像《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传输的信息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
    2023-04-12
    470人看过
  • 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授权书
    著作权许可授权书广州市++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我同意授予贵司关于(请列明作品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1.全文及所有的图;□2.封面、序、跋、目录,图幅;□3.部分内容(从到,共字,图幅);□4.影像资料完整段落,片长;□5.影像资料片段,第章节/段落,片长;□6.其它。□本授权书于作者签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到年月日为止;□2.到本站终止服务为止。□我保证本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保密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问题。若发生以上侵权、泄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我负责。作者签名:签名日期:
    2023-06-08
    269人看过
  • 网上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一、网上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
    2023-06-08
    455人看过
  •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广播权的保护期
    一、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两者即都是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二、广播权的保护期广播权的权利保护期分以下几点: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
    2023-06-07
    463人看过
  • 版权保护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和财务管理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可知,网络信息传播权属于版权保护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关于盗图侵权的法律“盗图”行为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二、公众号摘抄一段话侵权吗公众号摘抄一段话会不会侵权应视具体情形而定。首先,通常所传播的文章属于他人的作品,是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他人拥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也包括其中的财产权。其次,要看作者是否对这些公众号进行了授权。公众号在进行文章的转载时,通常应获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一
    2023-03-16
    196人看过
  •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3109:23:15某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某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知初字第529号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某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xx,某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xx,某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大学,住所地某省武汉市武昌区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xx,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大学侵犯影视作品《即日启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某大学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2023-06-08
    458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论析
    [摘要]限制网上版权的滥用,必须首先了解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的背景,国外限制网上知识产权的理论及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偏高的动因与立法限制的依据。[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理论探讨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该权利的管理办法。这无疑是根据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又深刻理解作品在网络传播的权利与保护的一个立法创设,比之网下复制权、发行权的涵义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1]的提法更为准确、明朗。然而,如何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包括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则是学术界目前尚未作出深入探讨的。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的背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研究方面均起步较晚,甚至有在争取入关入世过程中被发达国家赶
    2023-06-08
    474人看过
  •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如何维权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如何维权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除涉嫌侵权
    2023-06-13
    123人看过
  • 网站擅播《不能说的秘密》信息网络传播权引纷争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电影作品《不能说的秘密》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被告通过经营的网站宽带我世界—广东向公众提供电影《不能说的秘密》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该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06-09
    155人看过
  • 网络传播违法信息:包括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网络传播赌博、网络传播暴力恐怖等。
    网络犯罪具体行为包括:病毒传播、设置逻辑炸弹、非法入侵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盗用上网账号和信用卡数据、网络敲诈、侵犯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利用网络散发虚假或恐怖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等.一些通常被认为不可能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等直接针对人身的犯罪,现在也有人透过网络途径间接实施.黑客侵袭、内部人员攻击、计算机病毒蔓延等种种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攻击方式,均会造成网络秘密信息的泄露,破坏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以及信息系统的瘫痪,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针对网络系统实施攻击的行为,就是人们俗称的“网络犯罪”网络违法行为怎么处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犯罪的法律后果和普通犯罪后果一样,根据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的一些严重行为,如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发布违法犯罪活动、销售枪支弹药或黄赌毒等信息,不但会有处罚金的判处,情节严重者,还会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中华人民
    2023-07-09
    349人看过
  • 网络传播权引发法律争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兴的网络世界。如果适用,应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初兴之时,一些业内人士担心法律管制会妨害信息流通,不主张法律介入。一时间网络世界几乎成了盗版天堂,这种消极影响至今未能消除。然而更多的人认为,如果著作权在网络世界得不到有效保护,必将导致著作权人失去创作动力,信息产业的发展将因此受到阻碍。但是,当时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均产生于网络出现之前,不可能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因此,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成了另一争论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此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3-06-08
    22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发行权
    词条

    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发行权有两种方式行使: 1、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 2、可授权他人发行。... 更多>

    #发行权
    相关咨询
    •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什么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1-13
      1、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
    • 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主要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03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 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意思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3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什么是网络传播的传播名誉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27
      传统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伸出来的就属于网络名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的侵犯,若是存在侵权行为,权利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 关于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3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