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需要监外执行时,判决书中应该写明这一点。监外执行是指罪犯由于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被判处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同时在监外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需要监外执行,那么在判决书中应该写明这一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是指这些罪犯由于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被判处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同时在监外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
罪 犯 监 外 执 行 需 不 需 要 写 明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出现了严重疾病或者怀孕等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罪犯必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
同时,《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由公安机关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共同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写明,并由公安机关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共同负责。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总之,对于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方面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暂予监外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严格遵循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方面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暂予监外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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