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3 19:43:55 117 人看过

一、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有什么区别?

一个已经发生一个没有发生。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都是基于侵犯民事权利对受害人采取补偿而应负的责任。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适用停止侵害,而无过责任适用排除妨碍。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消除危险的危险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即有权请求行为人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比如,当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时,排放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停止排放并根治污染源,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

二、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的相关联系有哪些?

1、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任何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请求权,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都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存在。物权请求权则多于受到第三人侵害时,适告发生。一旦发生,物权从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确定。

2、物权请求权的功能或者趣旨能够通过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得以实现。如所有权返还之诉,能够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

3、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减少交易的成本,加快商品的流转,法律的意旨在于用弥补处分权能欠缺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假如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始终让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必然相互冲突,必然会造成法律价值理念的冲突。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式,权属状态比较明确。如当事人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随时返还典价回赎典物,但出典后经过20年不回赎,典权人即取得所有权。间接承认了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4、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法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似乎没有规定诉讼时效的必要。但是如果不法行为已经发生,然而并没有造成实质损害,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止争定纷。如不法行为人暂时占用所有人的车位,在要求下停止了妨害所有人的使用权。如果不规定诉讼时效,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容易造成诉累,使其他人疲于诉讼,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其实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本质上来说都是排除妨害的一种,但是这个停止侵害,他是指这个妨害或者妨碍已经发生了,而消除危险是指它没有发生,但是很明显可以从一些客观事实来推断他会发生,所以停止侵害就是将已经发生的侵害给消除而消除危险就是将没有发生的危险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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