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形态是犯罪修正形态的一种,因为我国刑法的法条的犯罪都是按照既遂规定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1)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不是积极追求,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如何发生】都是符合行为人意愿的,而未完成形态的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因主观(中止的情况下)或客观(未遂、预备的情况下)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2)特别是,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具有可罚性的,而间接故意犯罪由于只有发生结果才显示出该间接故意的存在,否则这种故意是隐而不彰、无法发觉,因而【只有出现结果才具有可罚性】,没有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规定间接故意的未完成形态。
一、故意犯罪的两种类型
第一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
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
3、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
第二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一种情况。
3、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要求不相符。
4、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与否的问题。
二、故意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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