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刑事拘留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等。
对刑事拘留的确认
国家赔偿法所指的确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认定。(5)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置程序,只有在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才能提起国家赔偿。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拘留申请国家赔偿,也应事先进行依法确认。刑事拘留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时,受害人才能依照相关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错误刑事拘留是一种特殊的违法,即结果错误,受害人被无罪羁押。
对于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确认,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完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职权,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机关的诉讼行为即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是否错误的依法确认。笔者认为,对于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的确认包括了三种形式,分别为人民法院的确认、检察机关的确认和公安机关的确认。
1.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确认。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是对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进行确认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以行使审判权的形式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是否错误进行的最权威的确认。赔偿请求人只要持有宣告其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无论实际是否应予赔偿,均可依法对错误刑事拘留提出赔偿申请(受害人未被逮捕的情况下)。
2.由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的确认。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都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错误的确认文书。受害人可以依据检察机关以上的法律文书,向实施刑事拘留(受害人未被逮捕的情形下)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3.公安机关自身的诉讼活动进行的确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是公安机关自己作出的对刑事拘留错误的确认。受害人可以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书,向实施刑事拘留(受害人未被逮捕的情形下)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错误刑事拘留是否具有确认权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具有对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权,当然也不具有对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的确认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赔偿纠纷,只有在其司法侵权行为被依法确认后,才能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6)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行使对司法行为的最终确认权,这是另文研究的问题,这里不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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