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7:54 264 人看过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急增,而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为此,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征地款分配原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村城市化,而随之而来的征地款处分问题、嫁城女或入赘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权利享有问题、城市化农村村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等各类矛盾却纷呈迭出,利益交错碰撞,成为当前城乡结合部农村矛盾的聚集点,继而成为司法

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在诸多纠纷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得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表现最为突出,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探究纠纷产生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理论上构筑纠纷的解决方案,以公平理念为出发点,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作为土地法上重要概念的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分别作了规定,但立法上并未明确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学界对征收和征用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为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称为土地征用;也有人认为征收不只是针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也可以征收。笔者同意学界第一种观点对二者所作的区别界定,原因有三:其一,征收与没收的关系,征收与没收都是基于国家法令而实现的,都带有强制性,且这一强制性的结果都使原权利人丧失土地权利,但没收常都有制裁(惩罚)性,常表现为国家无偿取得权利,而征收没有制裁性,且征收是基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为之,国家基于征收行为往往要给原土地权利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次,征收与征用的关系。虽然征收与征用也都是基于国家法令而实现的,且国家往往都要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征用带有征来使用的意思,有点象土地使用权转让,但该转让不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而是基于国家法令,国家在征用之初就明确了原权利人丧失土地权利(即国家使用原土地权利人土地的)期限,而征收常不作期限规定;最后,我国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关于集体土地的征用,实际上指的就是征收,立法上对二者的混同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土地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与现行法律相衔接,本文使用混同了的征收和征用概念。

二、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但被征用的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了吗?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土地并未实现其被征时的目的,至少没有被合理利用。现实中,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存在。因为有些商家意识到了土地市场的升值潜力之大,利用开发各种园区之名为变相圈地之实,进行假投资真炒作。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全国开发区规划总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但圈占的耕地却43%在闲置。大家知道,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违法用地和浪费上地资源现象严重,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农村土地被征用过程中表露的现象,不难看出其存在以下问题:

1、有关土地执法不严。尽管《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31条1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该法第43条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该法第43条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执法中,受眼前利益驱动,不惜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钻法律空子,先以低价的农用土地补偿金从农民手中征来地,变成建设用地后再以高过补偿金数倍的价格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工商业,从而获取高差额,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却因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变为流民。

2、有关土地征用的条件限制不严。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虽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作为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何为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商业用地本来是不能适用土地征用的,但实际上,大部分被征土地都用于了商业目的,而这种商业利用被解释为搞国家经济建设,结论自然就为公共利益目的,因此,公共利益规定的宽范性往往使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混同,给滥用土地征用权大开绿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14: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土地征收程序的若干问题
    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具体表现在:(1)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土地征收目的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亦为我国法律所接受。但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却受到了严重扭曲,表现在:一方面,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没有保障,审批程序中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项审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门说明。这样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无论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在观念上都淡化了对征收土地目的合法性这一基本前提的重视,导致一些经营性用地也采用征地方式,从而严重侵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2)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朱士利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朱士利宋义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基于案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就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论述,以求解答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解决途径【背景与问题】2005年9月谋加工企业租赁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块土地,涉及土地系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签订了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该村所在地所属镇政府在租赁合同鉴证栏中盖章,涉及土地包括一处宅基地(未建设)和山坡荒地(非耕地),企业租赁使用后,村、镇领导协助办理的规划手续,该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加盖了厂房、车间,但厂房、车间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008年11月,该企业所在地因政府项目征用面临拆迁,应如何处理涉及征地、房屋、厂房补偿、安置问题?【法律分析】一、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依据《北京
    2023-06-10
    357人看过
  • 2023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所赔偿的费用如何分配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为此,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理解。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
    2023-04-30
    220人看过
  • 村集体土地征收时,村委会能分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村委会能分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2023-02-08
    320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注意事项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一、苏州
    2023-02-28
    65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多样的承包制,而土地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土地承包制采取了集体经营与个人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农村的经济和生产得到完全的发挥,使农村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还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但是,我国农村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由于个别地方政府和农村干部的政策法律意识不够,在发包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弊端。例如由于土地的承包,往往会造成大量的林木遭受砍伐,致使当地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承包问题除了有以上弊端外,还有很多的人为因素弊端,也就是现行承包责任制不健全的前提下发生土地承包争执或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很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中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文仅就农村土地承包
    2023-04-24
    392人看过
  •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怎样给村民分配最合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怎样给村民分配最合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按照如下规则给村民分配最合理:1.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可以讨论决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土地补偿分配的不合理,或是遇到村委会私自截留安置补助费或是土地补偿费,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如果反映无果,则可以依法、理性的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如何处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如对补偿标准争议
    2023-06-20
    236人看过
  • 探讨农村土地补偿款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增多,此类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将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产生消极影响。笔者经过调查分析,总结探索了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思路。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两个规定明确了取得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资格条件,一是必须是家庭成员,二是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要首先根据证据与事实判断其取得分配权的资格问题,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判决。在这方面要注意一个问题
    2023-07-02
    279人看过
  • 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探讨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设立本罪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集体私分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此外,设置这一罪名有利于明确打击范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因为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将国有资产私分后,单位的其他人员在明知单位的国有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国有资产的份额。因此,实际上是参与了国有资产的私分行为,但刑法中规定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打击范围是适度的。因为犯罪圈的划定直接影响到刑法的实际效果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但如何有效地适用刑法,惩罚预防这一犯罪,意义尤为重大。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根据现行
    2023-06-11
    227人看过
  • 贪污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文关键词】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1.贪污犯罪辐射规律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
    2023-06-03
    88人看过
  • 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空。【关键词】强制拆迁;执法主体;裁决;行政法律关系。【全文】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冯其江强制拆迁,也称强行拆除。一般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而由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强行予以拆除的执法行为。一、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2023-04-22
    132人看过
  • 深入探讨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按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不符合规定,擅自为获得补偿,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本案中涉及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具有合法手续,可以参照《办法》规定执行,但实践中对于?非集体组织企业,一般只限于货币补偿。法律咨询:网友:集体土地非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该企业在集体土地(非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厂房,只有规划手续,没有房产登记手续,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在认定
    2023-07-02
    241人看过
  • 农村征地补偿怎么分配,农村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东至:美里湖街道刘七沟村东边界-美里湖街道刘七沟村、邹庄村、美里村南边界-吴家堡街道裴家庄村、大杨庄村、韩家道口村、闫家庄村、棉花张村南边界-吴家堡街道三教堂村东边界-吴家堡街道棉花张村位于三教堂村飞地西边界-吴家堡街道七里铺村、明里庄村东边界-玉清湖街道龙王庙村北边界-玉清湖街道常旗屯村、小杨庄村东边界-玉清湖河坝-玉清湖街道大李庄村、小李庄村东边界-长清区行政区界东边界-玉符河;南至:市中区行政区界南边界-崮云湖街道大刘庄村、坡庄村、土山村、六里庄村南边界-崮云湖街道南边界-文昌街道南边界;西至:文昌街道十里村、南王村、东门里村、水鸣庄村、清河街第一社区、刘庄村西边界-山东省南水北调济平干渠-平安街道新五村、抄纸王村西边界-玉清湖街道玉清湖水域、宋桥村、龙王庙村西边界-吴家堡街道申家庄村、席家庄村、北店子村南边界;北至:槐荫区行政区界北边界。现在当代社会济南市是属于山东省的,所以他们所
    2023-08-15
    241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伴随着土地补偿费分配所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由此凸现,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案件由此不断上升,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也日益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有关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到位,此类案件的审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不一致,笔者试对这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土地补偿费能否直接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
    2023-06-26
    48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农转非在农村转让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0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土地补
    •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地主一般如何分配补偿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9
      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
    •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如何分配,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19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方法分配: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所有人取得;2、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如何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分配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2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能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1.一般情况,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