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在上海市巨鹿路上的“四方新城”业委会,为争小区内两处面积分别为59.33平方米和34.29平方米的房屋归全体业主,把该商品房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四方新城”9号底层房地产信息登记为物业管理用房两处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59.33平方米和34.29平方米),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另开发商向小区业委会支付4年半时间,每月为1000元的房屋使用费。
由开发商建造的“四方新城”小区商品房,于1999年5月下旬开始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其中小区9号商品房底层房地产信息登记为物业管理用房两间,由开发商作为对外车位租售处使用至今。“四方新城”业委会于2005年5月10日成立备案登记,2008年11月20日现任业委会改选登记备案。之后向开发商主张交付物业管理用房及支付1999年6月起至今的使用费。
2009年5月底,“四方新城”业委会向法院起诉称,该小区住宅项目于1998年竣工,1999年6月核准登记。在小区9号一层由面积约93.6平方米的两处房屋,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上述物业管理用房,却一直由开发商占有至今,虽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要求腾退,一直遭到拒绝,遂要求判令开发商腾让上述两处房屋,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并支付腾退前以每月1000元标准的房屋使用费,该使用费起算日从2005年7月10日起计算。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系争房屋属开发商名下的产权房,根据90年度的规划要求根本不需要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现开发商名下这两间房屋虽然登记名义为物业用房,但真实用途是开发商用于物业(房屋)经营管理的房屋,并一直延续使用至今。且开发商将小区交付业主后,实际也提供了物业管理场所,认为系争房屋权利属于开发商所有,不同意交还,也不同意支付使用费。
经审理查明,在“四方新城”9号商品房规划首层管理室和物业管理室各一间,经图纸比对即本案业委会诉争的两间房屋。该小区交付后,日常报修、物业费收取、保安等日常管理场所分设在小区内1至3号楼底层大厅的共用部位,物业管理办公室目前设在巨鹿路568弄2号楼地下室。
法院认为,“四方新城”9号商品房在项目规划报批过程中,将系争房屋配置为物业管理和管理房,项目竣工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始登记时,公示信息亦是物业管理。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置的标准提供管理用房,向全体业主交付上述公示登记的物业管理用房。现“四方新城”业委会之诉符合法律规定,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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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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