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5 09:00:36 334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成立有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犯罪的特点,由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也不同。

就实行犯而言,有单独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之分。其中,单独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行为。因此,其所知道的同案犯主要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交代其所知道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行为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必然要涉及到与其一起实施犯罪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因此,共同实行犯成立自首,不仅要求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应如实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否则,这种供述就是不彻底的、不如实的,因而不构成自首。

一、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吗

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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