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溜冰场没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怠于协助处于危险之中的消费者,应予赔偿。7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张生根同意赔偿原告邓小林50000元。
2009年5月7日11时许,邓小林与同学李梅花、陈兰一起到张生根经营的溜冰场溜冰。在中午12时50分左右,邓小林与李梅花溜冰时不慎摔倒,当时李梅花发现邓小林上半身抽筋,并口吐白沫,但无出血现象,溜冰场保安见此情景,遂将其抱到溜冰场门口。因邓小林处于昏迷状态,保安建议其同学送到附近的卫生站,李梅花和陈兰要求保安帮忙,被保安拒绝。然后,李梅花和陈兰找来另一同学一起把邓小林送至新干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至今昏迷不醒,属植物人状态。
邓小林父母认为张生根经营的溜冰场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造成女儿成为植物人,应予赔偿,张生根认为其有营业执照和体育经营许可证,且场地设有“郑重声明”和“溜冰守则”等明显提示,不应赔偿。李小林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张生根赔偿医疗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溜冰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邓小林应当对该运动而引起的正常风险有所预见,由于邓小林未满16周岁,邓小林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邓小林的伤残承担主要责任。对邓小林的摔倒,张生根并无过错,但伤者同学要求保安协助时却被拒绝,在场保安明知伤者是溜冰场的消费者处于危险之中,却怠于协助,违反了经营者应负的附随义务,故依法调解作出上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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