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验授权文书、随货同行单等证明材料向无有效证件的私人购进药品、未查验许可证、GSP证书等药品合格证明、未索要发票等小渠道进货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对购进药品系假药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应推定其明知。
同时,认定是还可结合具体案情,如是否低于市场价销售、是否放在隐蔽位置销售等其他细节来加强证据链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如何认定
(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界限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来判刑,一般情况下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身体伤害,则为3至十年有期徒刑,若是有人死亡,那么则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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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是指犯罪成立后,在一定的行为发展阶段或者特定的时间、空间内的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形态包括预备、实行、完成和未遂四个阶段。 预备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开始,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完成阶段是犯罪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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