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国务院国发[1993]50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浙政[199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建筑业和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促进全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是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申请资质年检或升定级时,均应先按其企业资质等级进行相应的安全资格认证,不合格或未经安全资格认证的,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不能晋升或就位。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到原安全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安全资格注销手续。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活动的下列企业: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施工承包企业;
3.专项分包企业;
4.需要进行安全资格认证的其他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
三、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的标准是:
1.职工因工年负伤率低于企业职工数的千分之二十四;因工年重伤率低于万分之五;因工年死亡率低于万分之一点五;无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目标考核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施工机具保养维修制度,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制度,分项工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及工会(群众)的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有效落实。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四至六,200人以下企业有1~2名专管人员。企业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岗位证书。
4.施工现场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要求,达到以下标准:一级企业:优良率为40%,合格率为100%;二级企业:优良率为30%,合格率为100%;三级企业:优良率为20%,合格率为100%;四级企业:优良率为10%,合格率为100%。
5.企业创标化工地考核个数符合我厅有关规定。
6.企业应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不低于10%的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做到专款专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使其达到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安全资格认证申报及考核程序:
1.企业凭《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向注册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略)提出申请,并领取《浙江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申报审查表》一式五份,认真填写后与有关材料一起报相应的考核审查部门。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三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3.实行分级考核审查审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辖区内注册的三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证考核审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资格认证考核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4.符合安全资格认证标准,获得省或市(地)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可免于当年度认证考核。
五、异地建筑业企业,必须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已经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资格认证考核合格的,必须持合格证明到工程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六、安全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责成其限期整改。申请安全资格认证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做好认证宣传工作和申报考核工作,认证审核工作人员要恪守职责、秉公办事,若有严重失职、索受贿赂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工作从1996年起,结合每年的企业资质年检工作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九、本办法由省建设厅建筑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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