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监视居住的方法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地监视居住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内部将会有明确的记录,在本户籍地也是可以查到的,并且严格地说,监视居住就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但不会对外公布,所以不会有什么影响。
一、被监视居住人有哪些义务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构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
1、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构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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