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中止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08:12:54 121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一、委托书里的委托人怎么填

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然后直接在委托书上写明即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授权委托书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建议尽量完备详细。

(二)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要具体明确,建议将具体的代理事项列出来。

(三)明确委托期限。如果无法确定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可表述成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四)避免出现空白的授权委托书。

二、任意解除权时应注意什么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三、预防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预防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善后处理前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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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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