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是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所在。如果以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取利益为目的,那就不是地役权,而是其他用益物权。因此,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地役权,是一种有效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的方式。
需役地权利人在取得地役权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地役权所说的利用不以实际占有他人的土地为要件,而只是列他人的土地设置一定的负担。例如,约定的是通行权,地役权人就只能从供役地通行而不能从事其他的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通行方法只能是步行通过供役地,那机动车就不得穿行。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供役地达到了自己通行目的,也就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
2.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的实现,是供役地权利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在利用供役地的同时,不要过分损害其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需要修筑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比如为了取水权的实现,要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或者为了通行权的实现,要在供役地上设置路灯而修筑电线杆等。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得已的,不修建附属没施,地役权就不能有效实现。尽管必要,但也要求地役权人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方法行之,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另外,如果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对供役地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446人看过
-
什么是需役地权利人义务?
223人看过
-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86人看过
-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75人看过
-
地役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2人看过
-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90人看过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
需役地的权利人权利义务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9需役地权利人在取得地役权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地役权所说的利用不以实际占有他人的土地为要件,而只是列他人的土地设置一定的负担。例如,约定的是通行权,地役权人就只能从供役地通行而不能从事其他的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通行方法只能是步行通过供役地,那机动车就不得穿行。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供役地达到了自己通行目的,也就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2.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
-
需役地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5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是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所在。如果以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取利益为目的,那就不是地役权,而是其他用益物权。因此,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地役权,是一种有效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的方式。需役地权利人在取得地役权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地役权所说的利用不以实际占有他人的土地为要件,而只是列他人的土地设置一定
-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0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2、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2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供役地权利人有何义务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91、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有: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