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精神失常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免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7:00:57 439 人看过

不应该,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所规定的自杀应当理解为仅指故意的自杀,不包括精神病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的自杀,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法》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9: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原告石美芳、吴佳龙、吴经安、钱祖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四原告分别为吴训忠之妻、子、父、母。2002年2月25日,石美芳为其丈夫吴训忠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单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由石美芳代签吴训忠名字。人寿保险公司当天出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吴训忠的保险单,保险金额40000元,保险责任自2002年2月26日零时起,缴费期间10年,年交费5800元,三年分红一次。此后,投保人按年缴付保险费。2005年3月28日,人寿保险公司发放分红2000元,并收取当年保险费5800元,由石美芳经办。2005年11月30日,吴训忠以其保险合同质押向被告借款10000元。2006年2月24日晚,吴训忠车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吴训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施工路段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四原告
    2023-04-23
    308人看过
  • 精神病人踹伤汽车,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陪
    汽车无故“受伤”据刘先生介绍,3月19日下午2点50分左右,他开着自己的白色福莱尔汽车去呼市海西路一位朋友的公司办事,可刚上楼没有多久,便听到自己汽车的报警器响个不停,他和朋友立即赶到楼下,看到一名40多岁的男子正在用力踹他的汽车。汽车左侧的观后镜已经掉了下来,左侧车门也已经凹了进去。刘先生立即将此人拉开并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看到这名踹车的男子,对刘先生说此人精神有问题,在这一带已经有多次“踹车事件”。附近居住的市民也证明此人精神有问题。刘先生又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损坏不在他们的保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在保险范围刘先生的汽车被精神病人无故踹坏,在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呢中国**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投保的车险是车辆损失保险,在保险合同书附带的保险条例中规定:“他人故意行为不在保险范围,而刘先生的车损坏是属于‘他人故意行为’所
    2023-05-04
    366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违规,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2000年8月28日,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邹某介绍,邹乙的父亲投保办了5份期限为20年的祥和定期保险。保险合同约定:邹乙父亲每年缴纳保费626元,在合同期限内,如邹乙父亲死亡,由保险公司支付其受益人邹乙保险金5万元。在保险单和客户保险声明书中,邹乙父亲的签名均为邹某代签。2003年10月27日,邹乙父亲因脑梗塞去世。邹乙于2003年12月1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邹乙父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身体健康状况为由拒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此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乙父亲确实于1999年因心脏病住院治疗,但邹某为其生前好友。邹乙父亲住院期间,邹某曾多次到医院看望。因此,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知道邹乙父亲有心脏病史,不存在被保险人“不实告知”的情况。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被保险人有病史为由
    2023-04-23
    107人看过
  • 被保险人不能是精神病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神病人,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亲人为合同的受益人。当然,您完全可以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其次,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里的意思是在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
    2023-04-23
    196人看过
  • 保险公司破产,购买的保险是否免责?
    保险公司倒闭了买的保险不会作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包含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之后,其持有的人寿保险的合同和准备金,应该转移给其它经营中包括人寿保险的业务的保险公司;若是不能核其它的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合同,则将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业务包含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农村养老保险一年不交作废吗农村养老保险一年不交是不会作废的。养老保险只会暂停,如果大家之后再续交上保费,养老保险的年限还是可以继续累计的。基本养老金会根据个人缴费的年限、金额、个人账户金额、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多个因素确定,如果到了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还没有交满15年,就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够未交的保费。农村养老保险不管断交多久都不会作废,但是如果大家想要领取养老金,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经达到15年及以上,二是参保人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在两种条件
    2023-07-01
    221人看过
  • 杀人是否应该赔偿精神损失?
    故意杀人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增加生活所需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
    2023-07-04
    362人看过
  •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已履行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已履行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不免责。交强险,其立法初衷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人之权益。本案被保险人虽然与第三者已履行赔偿协议,但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赔偿之责任人依法仍然需要承担法律之强制性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2023-06-15
    407人看过
  • 被保险人自杀,保险金怎么办
    由于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所以,保险法中的“自杀”应是指故意自杀,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若当事人仅实施了足以使自己丧失生命的行为,但没有自杀的企图,也不能认定为自杀,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人身保险承保各种人身风险,包括人的死亡风险。自杀虽是人的死亡事件,但其发生不同于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具有偶然性,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因此一般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属于“不可保危险”。那么自杀是否应当截然地被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呢?目前,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和判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自杀完全被排除在可保危险之外。第二种做法:被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自杀,保险人都要承担责任。第三种做法:对自杀作时间上的限制,即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年限内自杀,列为责任免除;在
    2023-04-26
    105人看过
  • 被保险人遭故意伤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叶某受伤根源于双方的斗殴,如果没有开始的斗殴行为,叶某的伤害便不会发生。既然保险合同约定斗殴属于免责事由,则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再者,既然叶某的医药费已由加害第三人赔偿,根据公平原则,叶某也不能得到双重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寿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叶某的伤并非斗殴中造成,其被胡某等人打伤,与事发前的斗殴行为不存在时间上连续性,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责。而且,叶某虽然已从加害人身上得到了医疗费赔偿,但因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保险公司同样不能主张免赔。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主要理由如下:一、叶某的伤害不是斗殴造成,而属于意外伤害。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应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本案中叶某的伤害属不属于意外伤害?根据我国人身保险条款的定义,意外伤害是
    2023-04-30
    388人看过
  • 免责条款是否能够免除保险公司的过失责任?
    有效,但法律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所限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不赔付,因该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对于吸毒和酒驾,保险公司不会赔付,该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2023-07-08
    377人看过
  • 精神病人能否投保人身保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神病人,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亲人为合同的受益人。当然,您完全可以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其次,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里的意思是在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
    2023-04-23
    174人看过
  • 无证驾驶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么
    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也是免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案情]2009年5月22日,李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萍乡市开发区玉湖十字路口方向沿安源中大道的非机动车道逆向往北院加油站方向行驶。11时40分,行经四季花城门口与相对方向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由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已经向中国**财产保
    2023-08-10
    258人看过
  • 精神损害应属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优先赔偿
    [案例]2007年8月,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在与骑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相撞事故,致周某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6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50000元,医疗费8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第三者商业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赔项目。因协商不成,周某的继承人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含精神损失费3万元);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认为商业三者险已明确约定精神抚慰金属免赔项目,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精神抚慰金。[评析]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一起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越严重,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就越高,故大部分私家车车主均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商业三者险,以期待获得更大的风险保障。如果按保险公司认为的精神抚慰金不列入交强险,这使得被保
    2023-06-05
    145人看过
  •  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中是否提供责任免赔?
    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用,保险人则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所导致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用,保险人则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所导致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保 险 公 司 车 辆 有 责 任 免 赔 吗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2023-09-01
    16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投保过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仍应给付保险金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2001年至今,你的朋友已经投保超过两年,所以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金。
    • 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被保险人自杀后是否要赔偿的问题在现行保险法中有新的规定: 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自杀免责)、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伤残或非自杀死亡免责); 2009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免责)、第四十五条(被保险人伤残或非自杀死亡免责)。 现行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责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上述法条是对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般来说,死亡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外
    •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单晓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在保险案
    • 保险人自杀为什么保险公司赔不赔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8
      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如果是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会赔偿,反之不满两年的,则不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