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因果关系的推定的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34:08 385 人看过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行政诉讼构成要件主要有污染环境行为、损坏、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行政诉讼的,环境行政诉讼责任实行无过失责任的原因是环境损害行为本身创造的社会财富是正当性的,另外,排污者在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基本符合了公平原则。

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哪些特征?

(1)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而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环境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说,举证是环境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原告的法定责任,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否提供了证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违法的确凿证据,还是提供了脱离实际的虚假证据,环境行政机关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强调了环境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法定义务,而没有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作为法定要求。这一点同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举不出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确凿,就意味着败诉。

(3)举证的范围不仅仅是事实根据,还包括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尤为突出。随着环境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规范纳入对人所能认识的范围。另外,地方性环境法规又仅限于在本辖区内有效。因此,举证责任不仅要求环境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具体环境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同时,还要求提供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被来进行承担,而且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此举证的责任也是属于单方责任,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属于合理、合法的,那么就可以依法的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不能证明的话,那么法院就要支持原告的诉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2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医疗纠纷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一、医疗纠纷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医疗纠纷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因为过错也是实行推定的。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医疗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二、医疗纠纷起诉时效是几年医疗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2023-04-14
    402人看过
  •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是什么?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也就是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存在与否不负担举证责任,而转移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的考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上都采用举证倒置原则,我国亦如此。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
    2023-04-13
    252人看过
  • 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是什么?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第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
    2023-04-13
    412人看过
  • 因果关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
    2023-08-17
    474人看过
  • 污染环境侵权的关键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是,污染环境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所以只有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就成为污染环境侵权的最关键要件。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由于污染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受害人具有特别的困难。因此,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
    2023-06-08
    103人看过
  • 环境污染罪的因果关系判定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二、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判定的证明标准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判定的证明标准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判定的证明标准,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确定的证据收集到何种程度即可认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标准。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既有约束下,结合污染环境犯罪的特点对证明标准做局部调校,并依据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明确其解释论基础。(一)污染环境犯罪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路径1、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具有明确设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确立
    2023-04-27
    400人看过
  • 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侵权结果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原因,而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如下: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三、认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谁承担认定
    2023-06-19
    444人看过
  • 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并不完全统一,根据诉讼时效所适用的对象的不同,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一)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诉讼时效,环境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适用行政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种
    2023-02-21
    54人看过
  • 由谁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受害人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在证明因果关系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污染环境罪可以适用缓刑,但需要查看其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一、由谁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受害人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除非污染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二、污染环境罪是否适用缓刑环境污染罪是否适用缓刑,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023-06-05
    439人看过
  •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罪过。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刑法因果关系认定
    2023-06-19
    413人看过
  • 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法院判决如何能够有效执行是困扰着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这个难题显得尤为棘手。法院的判决被冷落,不仅表示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代表法院权威的失落。笔者试图去探寻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的内在原因,同时也对学界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各种观点进行评价,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探索一条可行之路,重塑法院的权威。如何能够使法院真正的神圣起来,真正的具有权威,不仅使行政机关自觉得执行法院的判决,还要使法院成为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一个权力分支。这是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难题,也是我辈学人的重大使命。要探索这一问题,不得不先解释为什么在我国法院在行政机关面前会如此软弱,甚至还要听命于行政机关?其实,这一问题,很多学者已经做了很精彩的阐述。首先,最重要地一点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国家本位、行政主导体制的惯性作用,使行政机关仍然存在惟我独尊的心态。计划经济的标志就是直接下达指令性的经
    2023-06-11
    453人看过
  •  破坏环境的原因及影响
    这段内容列举了多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包括砍伐树木、焚烧山野、焚林而猎、涸泽而渔、焚烧垃圾、污水任意排放、江河放药闹鱼、工厂尾气不达标肆意排放和废旧冰箱、雪种任意排放和丢弃等。这些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并可能导致火灾、安全问题、野生动物灭绝、水生生物物种灭绝、环境污染和人类健康危害等问题。以下是对原文中列举的破坏环境行为的改写:1.砍伐树木:这些行为包括滥伐森林、非法砍伐和盗伐等,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2.焚烧山野:这些行为包括在山野进行焚烧、挖掘和烧荒等,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还可能导致火灾和其他安全问题。3.焚林而猎:这些行为包括在森林中进行狩猎和非法伐木等,不仅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还可能导致野生动物的灭绝。4.涸泽而渔:这些行为包括在湖泊、河流和其他水域中过度捕捞和污染,导致许多水生生物物种的灭绝。5.焚烧垃圾:这些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城市和乡村等地方进行焚烧垃圾,释放
    2023-09-01
    58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生态环境问题相关部门与污染人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序是非常高的,政府成立环境督察小组,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例行的检查,发现环境治理不力的,一律进行调查处理。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
    2023-03-06
    446人看过
  • 交通事故认定的因果关系原则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一)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
    2023-04-12
    36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因果关系怎么写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31
      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2年行政诉讼因果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1
      关于行政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是因为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各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 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怎么确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11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因环境污染被行政拘留的后果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29
      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行政诉讼中受理因果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
      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