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
根据中国《票据法》规定,对于票据抗辩的限制有两种例外情况:
(1)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票据债权人以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时,取得票据的票据债权人不得享有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不受票据抗辩的限制,以保护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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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抗辩属于不完全抗辩、切断的抗辩、限制的抗辩,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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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和限制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r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r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r(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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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具有效限制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30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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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中: " 反限制" 是什么意思?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7票据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和民法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是民法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转移,每增加一次转移,就会产生新的抗辩。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也违背了票据的流通性。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人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法定特殊情况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转移,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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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有什么限制的呢?求解答。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3《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由票据法的特点所决定的。如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春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日本《汇票本票法》第40条第3款前一部分规定,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责任,但有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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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概念票据抗辩权的概念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07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