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平区八院在职而没班可上的医生王超准备依法讨要平等工作的权利
他,整整7年没有和别人握手,“在职”却整整7年没有班上。
这都因为他是个乙肝大三阳患者,从被告知得了乙肝的那天起,他的世界就失去了笑声,因为别人都躲着他走。
和平区八院原口腔医生王超忍受了7年之痛!因肝炎歧视陷入绝望的边缘,他翘首苦盼2000余天未果。昨日,他终于站出来直面媒体,准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整整七年没有和别人握手
今年30岁的王超与腿部残疾的父母、有精神疾患的姐姐同住在于洪区光辉乡,父母每月500元的退休金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昨日上午,记者与王超在一处僻静的街巷相约见面。握手之际,王超的双眼掠过一丝惊讶与感动,他含泪向记者回忆了罹患乙肝以后的“七年之痛”。
1992年,王超考入沈阳市中医药学校,4年以后毕业分配至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1998年,王超在一次义务献血的时候,查出体内感染乙肝病毒,沈阳市传染病院确诊其罹患“乙肝大三阳”。医院随后停止了他的工作,让他回家休养。治疗期间,院方曾经给王超3000元治疗费用以及三个月工资。但是,王超去医院领取第四个月工资的时候,却被告知“此事已经上报卫生局,你回去等结果吧”。从此,王超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从那时起,我的世界突然失去了笑声。因为肝炎,我失去了工作,失去了收入,失去了朋友……除了亲人,我几乎一无所有!我白天很少出门,只在夜晚出来走走。父母忧虑的眼神让我彻夜难眠,我经常躲在被窝内偷偷哭泣,直至清晨才恍惚睡去。看见人们歧视的目光,我的心中宛如刀割般疼痛。同事们知道我有肝炎以后,都躲着我走。患病以后,我整整七年没有和别人握手”。
正式职工面对无法上班的尴尬
2000年9月,院方作出关于“王超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王超一纸诉状将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由于院方领导在法庭上承认他是该院职工,王超只好当庭撤诉。
但是,这名正式职工仍然面对无法上班的尴尬现实。他激动地说:“从老领导到新领导再到卫生局,我像皮球一样被踢了整整7年!我经常去医院询问此事,领导却对我说,医院不再需要我了。我也是医生,我知道乙肝在正常交往过程中是不会传染的。如果说在口腔科工作与患者存在直接接触,我希望能够调任至医院其他的岗位。但是,我的多次请求均遭到医院的拒绝。我希望能够继续上班,能够靠双手挣钱孝敬父母。我认为院方对我的乙肝疾病存在严重的歧视,并准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他啥时能回来上班,说不好
在和平区嘉兴街70号,王超曾经工作过的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贾德义书记解释说:“我们医院是一所全民所有制医院,作为一名正式员工,王超的档案仍在我们单位存档。但是,王超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来医院上班了。”
记者追问:“他为什么没有来上班呢?”
沉默片刻,贾书记说:“这名医生被查出患有肝炎,便回家看病,随后一直没有再出现。”
记者问:“为什么医院在7年以来,一直没有给他开资?”
贾书记说:“我们曾经试图寻找他,但档案里没有联系电话,他也没有请病假,所以始终找不到他。”
记者问:“对他作出怎样的处理?”
贾书记说:“考虑乙肝病情可能传染患者,并对患者情绪造成影响,我们没有让他继续在口腔科工作。这毕竟是7年前的事情,他什么时候能够回来上班,我也说不好,但口腔科是肯定不行的。我们已经将此事上报卫生局,并将做进一步讨论。很多情况还需要与前任领导再进行沟通。”
“大三阳”做不了牙医,但可以干别的
中国医大一院体检中心李梦樱主任表示:“乙肝大三阳患者在共同进餐、办公室内日常接触等情况下都不会传染别人。在非服务行业、非医患接触等工作领域,他们能够像正常人一样上班。患有乙肝大三阳的口腔科医生给患者治疗的时候,存在肝炎病毒感染他人的可能。”乙肝大三阳是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E抗原阳性和核心抗体阳性,E抗体阴性,传染性比较强,病毒复制多。
歧视比疾病本身更加可怕
“歧视比疾病本身更加可怕”。沈阳市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师刘梅痛心地说。由于罹患肝炎、肺结核等慢性传染性疾病,患者往往产生自卑心理。“他们不仅要忍受病痛,更要面对精神折磨,再受到周围人的歧视,会加重病情,影响康复”。
刘梅回忆说:“一些肝炎患者长期依靠酒精麻醉神经,以借酒消愁的方式得到暂时宽慰,但往往会因此陷入狂喜、暴怒、悲痛、绝望等不良情绪中。希望人们能够给予这些患者更多理解、更多关爱,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和生活的希望”。
律师观点
医院做法不妥个人缺乏保护意识
对王超患乙肝被停职7年一事,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陈春林律师说:“医院忽视义务职责,个人缺乏保护意识,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像王超这样在单位工作年限1年多的情况,应被给予3个月治疗期。”
记者随后询问:“如果职工在治疗期内没有治愈呢?”陈律师说:“企业职工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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