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9日上午原告唐乙陈代荣(系唐甲之父母)、杨丙、杨丁(系唐甲之子),从广东省中山市乘座被告某运输公司的粤T15149号客车回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当日中午被告祝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广东省连州市境内,中途停车吃午饭,饭后唐甲没有继续乘坐该车,被告祝某直接开车回道县。当日下午六时许,唐甲从连州市民江路公路局宿舍坠楼身亡。事后,被告祝某支付了四原告200000元。2011年2月18日,被告某运输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粤T15149号客车的商业险,每人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4日到2012年4月3日。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某运输公司未能将原告方亲属按时安全运输到目的地道县,致使唐甲中途死亡,是一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同时,被告祝某系该车驾驶员,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保险责任,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分歧】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唐甲死亡是在客车停车就餐后,他自己没有上车而后发生的,不是在客车内发生的事故,唐甲死亡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某保险公司法的的诉讼请求,由被告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起理由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该案受害人唐甲是在客车停车就餐后自己没有上车,在车外发生的死亡事故,而不是在车辆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将旅客遗留在车外,没有履行将旅客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保险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唐甲自己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
第一,首先要界定唐甲在客车停车就餐的时间是属于车内还是车外。该案从表面现象上看,客车已经停车,旅客已经全部下车,属于在车外。但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唐甲乘坐被告某运输公司的粤T15149号客车是从广东中山市坐车回到县,当车辆行驶至广东省连州市境内时中途停车吃午饭,为了乘客的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在吃饭的时间内是要求全部的司乘人员下车,并关闭车门的。因此,乘客按照车辆管理人员的要求到达指定的地方,应当视同客运车辆范围的延伸,属于车内。
第二,唐甲没有上车是属于被告某运输公司漏客行为还是死者唐甲自为行为,即自己不愿意坐车。从本案的客观情况看,死者唐甲下车时,其行李均是放在车上的,说明死者唐甲是要继续坐车回道县的,应属于被告某运输公司漏客行为。
第三,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有多大?从本案的基本事实看出,受害人唐甲是按照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所有乘客全部下车,按照车辆管理人员指定的地方吃饭,应当视同客运车辆范围的延伸,应当享受该车辆所固有的保险利益。唐甲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令,下车就餐,其人身的安全应当视同在车辆内获得保险利益。由于被告某运输公司的漏客,致使唐甲不能正常的到达目的地,而间接的造成了死亡的后果。被告某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唐甲的死亡,不存在故意,且应视同车辆范围内发生的,属于保险内。被告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在被告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50万元,其所应承担的损失均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但是,本案中,唐甲的死亡与漏客行为关联不是很大,唐甲对自己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负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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