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34:41 203 人看过

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减值损失。

一、停运损失。最高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规费)。保险费系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运行;养路费也是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新车缴费一年后即可短期报停,并非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养路费、保险费的性质与运管费相类似,系营运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是其取得营运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故营运车辆主张了停运损失再主张上述费用的,系诉讼请求的重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非营运车辆主张保险费、养路费的,如修理时间较长,且未同时主张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或者租车费用的,可予考虑。

三、减值损失。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减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减值损应否赔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明确对于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应否赔偿,具体应从量上考虑:如果只是一般轻微碰撞,由于价值较小,影响不大,且通过修理或者折价赔偿可以弥补损失,无需考虑其减值,否则徒增讼累。但是,对于重大碰撞,遭遇毁损后其减值很明显的、且价值较大,如该损失被法律所摒弃,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应予赔偿。

二、一般人身伤害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公式;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年。

残疾赔偿金公式: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年X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

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一级100%二级90%........十级10%)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医疗费

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处方、住院收据等有效单据相加计算(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

3、误工费

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日期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时间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相加计算,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相一致。(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相加计算(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7、住院伙食费

公式: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伙食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赔偿。

8、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医院或法医鉴定,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营养费单据为凭予以适当赔偿。

9、残后医疗费。

按照医疗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结果或证明参考适当赔偿。

10、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公式:当地的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20年

残疾者实际抚养人以其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评定等级为I-V级的残者)前依靠其实示抚养而以没有其它生活来源,或虽有其它生活来源,但不足维持当地(县市区)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省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抚养人抚养五年。

11、丧葬费。

公式: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2、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13、残疾辅助器械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4、伤残鉴定费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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