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强制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12:44 272 人看过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步骤:领取《执行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领号、登记;等待叫号,到对应立案窗口办理,提交所有材料;审核后,发给《立案受理通知书》。

二、劳动仲裁调解书范本一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X仲案字[]第号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事由及请求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

______仲裁委员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范本二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58岁,**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2006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王**

仲裁员:辛*****

书记员:刘**

20**年6月5日

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X仲裁字(2002)第xxx号

申诉人:马xx,女,49岁,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税局,住所地: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男,50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xx诉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400元,双方各负担50%。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xx

申诉方:马xxxxx被申诉方:郑xx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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