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一是需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规划、经贸、建设、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国防等部门研究工业、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需要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审批同级有关部门,再报当地办事机构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参加考试的地、市的部门由省辖市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政府确定。二是审查主要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3)本级和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整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计划。(4)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调查和其他相关调查数据。三是审查要点(1)设立原则。规划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兼顾耕地占用和耕地开发复垦。(2)目标和指导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省和上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相一致,是否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原则,21世纪人口增长高峰期的耕地需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主要土地利用规划指标。(3)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安排是否合理,复垦加固是合理可行的。(4)实施措施。实施办法是否反映了土地利用控制的要求,是否可行。(5)协调。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布局是否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是否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总规模关联良好。(6)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国土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土局令第7号)的要求。四是审批程序(一)前期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组织审查,做好部门协调,加强对下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2)声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包括30份规划文本说明、30份专题报告、30份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2套规划图。省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报告后,批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复习。
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后,应当报同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的意见。
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查过程中,根据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需要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以将规划交还提交规划的人民政府,要求其修改完善按规定完善后,再单独上报政府。
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审查方案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有关部门对规划有不同意见的,由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4)回复。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部门的综合审查意见、附件和不同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原则上已批准但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的规划,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修改后公布,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审批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5)批准机关。省、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州(市,南昌市除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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