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证员依法执业,根据《重庆市公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证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公证员资格,持有公证员执照,并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证员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证员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公证员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办证三个月至一年;
(二)吊销公证员执照。
第七条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办证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一)私自收费或私自出证的;
(二)收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情节较严重的;
(三)明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仍为其公证的;或者授意当事人隐瞒真实真相,规避法律的;
(四)工作失职,出具错证,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遗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颁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公证员执照:
(一)泄露当事人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授意或帮助当事人制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公证员职业纪律,屡教不改,严重损害公证员形象的;
(四)私自收费或私自出证,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
(五)私自销毁重要证据或公证档案资料,给工作或给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对公证员的投诉。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公证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对公证员进行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司法局
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 更多>
-
公安局对违法行为处罚人员拒绝签字怎么办山东在线咨询 2021-12-11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性,只需在交付时注明即可。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不构成犯罪的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不仅包括上述狭义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公平、公开的处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置和实施必须与对方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同。行政机关在处罚
-
关于重庆市法医鉴定处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13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
公司违法为员工罚款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51、任意对劳动者任意扣工资的行为违法,一旦发生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法律依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3.劳动法中是没有企业对员工罚款的相关规定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
-
工商局对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8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