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24工伤待遇调整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8 09:50:45 390 人看过

一、四川工伤待遇调整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政府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2、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3、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4、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6、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7、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8、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9、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5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0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9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数据,现将201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通知如下:

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201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697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0日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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