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7: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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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留置权成立的要素
积极要素: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消极要素:
1.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定;
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4.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
5.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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