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的实践及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新情况,为妥善解决村集体建设和农民被征用土地后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现对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村和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丽政发[2001]143号)中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的使用:第二产业留地指标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第三产业留地指标用于商业、旅游、市场、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村集体公建项目留地指标用于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
二、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的留地指标按比例安排,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公建项目用地各占留地指标总量的三分之一。
三、第二产业用地安排在工业园区内。鼓励村集体采取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的形式与其他经济实体联合兴办工业项目,或者按照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单独或联合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出租。
第三产业及村集体公建项目用地一般安排在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确因城市规划或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的,可以在规划区内的其他地点安排。
四、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安排在城市或工业园区红线宽度1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类用地指标的30%(三产及公建项目其深度一般为道路红线外30米)。
五、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的使用须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鼓励村集体投资建设工业、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学校及文化设施、旅游开发、有形市场建设和其他服务业;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不得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六、各村留地指标允许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预支。三产留地指标不能满足当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可从公建项目留地指标的50%幅度内调剂使用;公建项目留地指标不能满足当年用地需求的,也可以从三产留地指标中调剂使用。
七、实行政府回购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政策。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村集体可以将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实行撤村建居的村留地指标有结余的,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按照市场同类用地平均基准价减征地成本的定价原则,市国土局对各类留地指标收购价格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八、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村农民的合法利益,村集体选择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建设或留地指标回购,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留地指标交政府收购所得的资金,首先用于弥补被征地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的审核办法和留地指标回购资金的管理办法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项目审批程序和各部门间的工作流程由市计委另行设定。
九、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规定公布前的项目留地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丽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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