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14:50:48 239 人看过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比如男女双方本是同一单位的同事,结婚后生下一个孩子。该夫妻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这时的男方,就得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男方拒绝支付,那就是淡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成了你所说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一、抚养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赡养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其条件如下:

1、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2、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3、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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