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1999]6号
省直统筹各行业(企业)单位: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考虑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后的一些具体情况,现就移交后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1.凡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一律从1998年1月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在省城镇企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已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从1998年1月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规范、调整个人帐户记入规模,在此以前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未建立个人帐户但已实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企业,1995年1月以后个人缴费并入职工个人帐户,不再补记利息。
3.个人帐户计息办法及利率,1998年12月31日之前,按各行业企业主管部、委(总公司、部行)规定执行,1999年元月1日起按河南省劳动厅规定执行。具体计息办法由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指导施行。
4.个人帐户转移、继承管理办法,按《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8]37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行业国有单位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及所属各类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省直统筹问题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精神,行业国有单位的各类用工,以及所属各类非国有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用工都应纳入省直统筹范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行业单位所属其他非国有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着先审核后移交的原则,将企业职工有关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及基金结存等情况审核清楚后,再纳入省直统筹。
三、关于1998年1月1日以后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进行自查,其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人员,确实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企业审核同意,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在省劳动厅指定的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其它凡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各类提前退休人员,停止从省统筹基金中支付养老金,由职工所在企业自行解决,妥善安置。
四、关于行业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问题
行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由行业单位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
五、关于行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调整问题
1999年度各行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费率,从1999年1月起执行(各单位的具体费率另文下达)。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起统一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六、关于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直统筹项目问题
统筹项目的核定,严格按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执行。对各行业单位认定的统筹项目,另文下发。
七、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
1.行业企业中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从1999年1月起其养老金调整按照《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审批办法按豫劳险[1996]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退休人员,从1999年起,其养老金调整按照我省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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