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有效还是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08:42:12 78 人看过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是有效的,只要该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就是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承担保证责任概念

(一)代偿义务

代偿,是指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偿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因而其履行时,应向债权人说明。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加入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全部移转,即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加入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部分移转,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此种方式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第三人在债务承担合同中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剩余部分仍由原债务人承担的按份的共同承担;另一种是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但并未约定其承担债务的份额的连带的共同承担。

(四)保证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公司债务可以转为个人债务吗

公司的欠款可以转为个人债务,但是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什么意思

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含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广合同义务的合同。接下来就由网的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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