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
【受理机构】:广州市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工伤医疗费用均应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内,且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申请受理范围
1、参保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因工伤治疗及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政策,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2、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
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因工轻伤证明》或《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或其他有效的工伤认定证明;
2、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专用收据;
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如医院只能提供手写明细清单的,须由医院注明医疗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身份证;
其它相关资料
1、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待遇,需提供《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
2、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待遇,需提供《广州市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表》;
3、无《因工轻伤证明》,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报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检查费用,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安装、维修辅助器具,需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审批件;
6、因情况紧急就近到非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因故不能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单位提供《非定点就医说明》;
7、因工伤医疗费数额较大(超8万),用人单位垫付确实有困难,需工伤保险基金预付的,需提供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州市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内医疗费预付申请表》;
8、申请康复费用报销的,需提供经市劳鉴委批准的《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流程说明: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备齐上述资料到相应区(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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