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14:03:26 233 人看过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正确理解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区分两罪时要全面分析,不能以点概面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体、对象、客观方面、诈骗数额、主体五个方面存在差别。在给案件定性时,不能因为客体或者客观方面,或其他几个方面符合诈骗罪的某些构成要件就定诈骗罪,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某些构成要件就定集资诈骗罪。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在定罪量刑时要予以全面考察。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要有其中一个方面不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就不能定此罪。况且在诈骗案件中,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等。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这些犯罪之间都存在某种程序上的相似之处。如果我们司法工作人员依据某几个特征就简单地断定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那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公。例如,在犯罪客体方面,不一定同时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就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同时侵犯了这两种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也在某些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倘若司法工作人员不全面分析案件,仅凭客体去断定为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就很有可能定性错误。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给案件定性时,要全面分析,不以点概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定诈骗罪,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定集资诈骗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定其他罪。

(二)、要明确两罪区分的关键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适用时要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在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时要优先考虑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掌握两罪区分的关键之处。笔者认为,两罪区分的关键之处在于两罪行为方式的不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实施诈骗行为的一方。在这过程中,行为人并不一定要以未来的收益来骗取被害人的相信,也不一定要面对不特定公众发出要约,甚至也不一定在口头上或者书面上承担返还利益的承诺责任。而集资诈骗罪则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诈骗方法的认定,这与诈骗罪的诈骗方法不同。根据1996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解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其中最关键的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这是集资诈骗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另外,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这点由于司法解释比较明确,在实践中是很容易区分的。总之,要正确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必须深刻分析案例中的行为方式,抓住要点。

(三)、正确区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此,在司法活动过程中要明确区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避免在给定性时,因主体认定错误而导致整个案件定性错误。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很多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打着单位的旗号行骗,但实际却是自然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该解释,很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应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区分是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表面上是单位犯罪实际上是自然人犯罪的要严格把握。对于是单位犯罪的,就肯定不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是自然人犯罪的,就要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是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四)、集资诈骗犯罪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诈骗罪个人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千克以上。而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作出了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比较我们可以得知,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比诈骗罪高。那么,当集资诈骗数额未达10万元时,该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如果数额不是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只能以违法行为处理。这是明显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诈骗2千元就得判处刑。而集资诈骗9.9万元就不构成犯罪,这难以服众。有人认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将导致以犯罪数额的多少来认定犯罪,置两罪的其它区分标准在犯罪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基础之上,显得不太合理。因此在实践中,此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集资诈骗犯罪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时,以诈骗罪来定罪是最能有效惩治集资诈骗犯罪的办法。这样将不至于放纵犯罪,也不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而且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在特殊法不能适用的时候适用一般法也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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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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