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可以视为自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16:10:49 241 人看过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包括:1、亲首。自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2、托首。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陪首。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向有关机关投案;4、通缉后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5、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或者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电话传唤到派出所算是自首吗

被电话传唤到派出所算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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